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相关资讯与政策解读
国税函[1997]2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199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5-14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有关法规,在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中,取消了原高税率产品(A:机械手表、B:化妆品、C:橡胶制品)的特殊商品标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199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的通...
署监[1997]416号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5-19摘要:试行国产品退税政策的经营单位限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免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其它各类免税店暂不实行国产品退税政策。供应对象为已办完出境手续即将出境的旅客。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署监[1997]416...
财税政字[1997]141号 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江阴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项目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7-05-20摘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的有关规定,该项目所需进口物资应照章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江阴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项目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 财税政字[1...
财税字[1997]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7-05-21摘要:考虑到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将涉及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调整,有关征税机关在办理免、抵等手续后,应按规定及时如实汇总上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批,退税部门、计财部门也应及时如实汇总上报免、抵税额和退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
国税发[1997]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发布日期:1997-05-21摘要: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其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
国税函发[1997]3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7-05-22摘要: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
财商字[1997]218号 财政部关于对伊拉克欠款实行计息挂帐的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5-22摘要:实行“计息挂帐”后,外贸企业在计息挂帐期间,对所欠贷款暂不向银行支付利息,计息挂帐期满后,连同贷款本息一并归还银行。 财政部关于对伊拉克欠款实行计息挂帐的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财商字[1997]218号 1997-05-22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
国税函[1997]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户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5-23摘要:各地在推广使用税务电子产品时,要注意做好纳税户的思想工作和舆论宣传工作,坚持自愿的原则,使之既有助于征管改革,又便利纳税户,严禁强制推销。推荐的产品要保证质量,价格公道。税务机关不要自行经销,更不得从中获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户强制推销电...
署税[1997]441号 海关总署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5-28摘要:《海关总署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应予征税的通知》([1985]署税字第1191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1986]署税字第144号)中有关内容相应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恢复按法定税率征...
国税发[1997]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屠宰税摊派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5-29摘要:对有关方面假借屠宰税名义搞的各种行政性摊派行为,税务部门应坚决抵制,不得参与,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省地方税务局报告,以避免事态扩大,产生不良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屠宰税摊派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7]90号 1997-05-29 各省、自治区...
劳动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法规
发布日期:1997-05-29摘要:劳服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主办单位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主办或扶持单位为劳服企业使用的贷款和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须确定主办或扶持单位和劳服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劳动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税函[1997]3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西屋电气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检验等劳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7-05-29摘要: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美国西屋电气公司在向我国企业销售机器设备时提供的技术服务和检验劳务按营业税的“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提供的各种技术培训劳务按营业税的“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西屋电气公司...
财工字[1997]1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省级周转借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7-05-30摘要:为加强对周转借款的管理,应建立周转借款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各借款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按规定报送“__年度车购费周转借款决算报表”(见附表)。交通部汇总后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省级周转借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5-30摘要:由总部参股设立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采取联营的方式或者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 ...
财工字[1997]14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周转借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7-05-30摘要:周转借款应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其利率由交通部按照低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周转借款的年手续费率不超过千分之三,由借款单位按照规定支付; 财政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周转借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工字[1997]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