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相关资讯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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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2]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保持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在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框架内,遵循完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原则,理顺地方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及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等,逐步形成规范的省以下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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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发[2022]48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
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查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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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22]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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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发[2022]34号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参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嘉宾、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人员,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相关活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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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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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2022]15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
本指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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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2]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分配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时给予一定激励,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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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落实全国财政支持稳住经济大盘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若干措施的通知
在实施《若干措施》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同步收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的相关做法和典型材料,实施《若干措施》进展情况和相关材料请及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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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香港投资者计税比例数据报送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为保障ETF纳入内地与香港互联互通标的工作平稳上线,做好香港投资者计税比例数据报送工作,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北向ETF纳入条件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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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三期]
为帮助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者及时了解国家出台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内容,用足用好优惠政策,部梳理形成了《2022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三期,截至5月31日),现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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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企业[2022]6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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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计量发[2022]5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计量服务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计量检定、校准费用实行阶段性优惠,可以采取减收、免收、缓收等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计量检定校准需求“欠费不欠服务”,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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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22]13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加快广州南沙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是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是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推动创新发展、打造优质生活圈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动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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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库[2022]141号 财政部于明确政府债券托管管理要求的通知
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开展银行间市场政府债券托管业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开展交易所市场政府债券托管业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其他市场机构不得开展政府债券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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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