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相关资讯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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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2]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税法草案、增值税法草案、金融稳定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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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前期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财政部根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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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函[2022]80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298号(财税金融类221号)提案答复的函
纳税人的子女越多,总的扣除额度越高,从而可以适当减轻人民群众在生育养育方面的支出负担。您所提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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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老龄发[2022]2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金民工程”,建设全国老龄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全面掌握老年人健康和养老状况,分级分类开展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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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服贸发[2022]102号 商务部等27部门关于推进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工作。为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激活创新发展新动能,推进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文化强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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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22]28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划转撤并的会计处理,进一步落实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要求,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深化改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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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函[2022]70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848号(财税金融类123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政部将在密切跟踪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进展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建议,适时研究完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规模确定机制,加大对地方公路养护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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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函[2022]81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301号(财税金融类147号)提案答复的函
今后根据国家在有关民生领域的部署要求,结合税制改革方向和相关配套条件的具备程度,我们还将适时研究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在此过程中,将结合您所提建议统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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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520号(商贸监管类033号)提案答复的函
上海、山东济宁等地已通过电子营业执照路径等方式实现便捷登录,对于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由系统自动关联带出,减少个体工商户填报数据项。简化登录流程,浙江等地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即可完成年报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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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22]2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了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平稳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8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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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发[2022]4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以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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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信发[2022]162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落实《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和《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创新引领、场景驱动、安全发展,推动北京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进一步做优做强、提升发展能级,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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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2年6月27日第2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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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2号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将受托管理资产和所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归入其自有财产。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其受托管理资产和所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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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函[2022]11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新设企业或机构增人增资有关政策规定意见的函
国有资本发起设立国有一级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新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可以按照新设企业或机构合理增加工资总额。有关新设企业或机构应积极落实聚焦主业等要求。关闭、划出企业或机构应当按照相同原则,根据减少人员上年度实发工资相应核减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