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相关资讯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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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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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原[2023]13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坚持创新引领。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作用,着力突破供给约束堵点,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强化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发展动能由依靠规模扩张向创新驱动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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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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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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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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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695号(商贸监管类134号)提案答复的函
海南属于关境内,离岛免税购物是一定条件下给予离岛但不离境的旅客在境内购买进口消费品的税收优惠。而澳门特区属于单独关税区,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适用内地统一的进境物品进口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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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原[2023]12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挥舆论导向的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建材行业重大政策以及行业稳增长经验做法、绿色建材下乡等重要活动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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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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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工商行政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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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2号
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指导开展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在收入审计中更好地保持职业怀疑,我会近期研究起草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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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23]21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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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市监提[2023]107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605号(商贸监管类173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3年初,出台《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对信用修复制度进行了完善,提高了申请人信用修复申请办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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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市监提[2023]10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180号(经济发展类354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港澳三地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共商、共享、共治工作机制,解决港澳认证机构诉求;合理规范认证市场,明确实施机构主体责任,及时对潜在风险问题与纠纷争议予以协调沟通,促进认证活动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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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联科[2023]4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专业人才培养,鼓励企业知识产权人才获评知识产权职称(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制度,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研讨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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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延续执行]
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