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相关资讯与政策解读
-
📄
财税[2024]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
国市监注发[2024]10号 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
按照统一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结合各地实际,在分型基础上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和培育力度,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
-
📄
国务院令第7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
📄
人社部发[2024]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直接结算。
-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
📄
财办社[2024]2号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的通知
推进项目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项目申报、实施全过程。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把控绩效目标编报质量,指导地市按规定细化、完善绩效指标。
-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公司应建立科技保险业务发展战略,明确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工作归口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科技保险专业培训和人才储备,确保科技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工作高效有序。
-
📄
发改办财金[2024]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日共享各自系统产生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含较低数额罚款的处罚到期撤销公示的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做到两个系统同步修复。
-
📄
财金[2024]10号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
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梳理辖内金融企业情况,并与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公布的金融机构法人名录比对,督促未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的企业及时、准确完成报送。
-
📄
财金[2024]11号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的通知
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梳理辖内金融企业情况,并与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公布的金融机构法人名录比对,督促未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的企业及时、准确完成报送。
-
📄
财税[202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深圳园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
📄
财金[2024]9号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
本套报表是担保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
人社厅发[2024]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中国企联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在线调解平台,做好劳动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对符合在线调解条件的劳动纠纷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活动,包括提交调解申请、音视频调解、司法确认、法律咨询等,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低成本的多元解纷服务。
-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
建立健全与综合改革试点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机制。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举措,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后实施。
-
📄
国务院令第773号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