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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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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个字[2007]10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版营业执照启用后,2007年5月31日以前核发的旧版营业执照依然有效。原有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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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5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从海力士、意法半导体有限公司取得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即为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11条第4款中所列名的政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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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5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资料,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同时,要将掌握的房地产销售情况,用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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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5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铝(昆山)铝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美铝(昆山)铝业有限公司是2006年3月在苏州昆山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美元(其中外方占70%,已全部到位),其经营范围为生产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且回收时间长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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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虽然申明适用《中巴自贸协定》税率,但是未能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文件或者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且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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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5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班牙瓦伦西亚自治区对外贸易局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对西班牙瓦伦西亚自治区对外贸易局广州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范围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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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依法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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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6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项目享受生产性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以前设立的从事上述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机关尚未对其适用的税收待遇予以认定的,可就其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认定适用税收优惠待遇;已经税务机关认定的税收待遇,应自企业2007年度起的所得,按本通知的规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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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意见
根据2007年5月18日国务院张平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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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5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句容骏升显示技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句容骏升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是1997年在江苏句容(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液晶显示器及电子系列产品。该公司主导产品SPTM1208液晶显示屏、240°超扭曲向列型液晶显示器,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室外液晶平面显示器”(序号:01060014)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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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6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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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5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公平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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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6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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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5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球环境基金无偿援助鞍山市垃圾填埋沼气制取汽车燃料示范工程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全球环境基金无偿援助鞍山市垃圾填埋沼气制取汽车燃料示范工程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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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