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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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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8]3136号 财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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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的管理层级已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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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9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督管理费用是指供应方因提供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可以适用《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而收取的全部费用。销售总金额是指供应方销售工业、商业设备或器材而实际收取的设备或器材价款及相关运费和保险费,包括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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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监[2008]59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从宏观着眼,高位思考,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信心,扎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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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经济效益受到一定影响,一些行业职工收入水平有所下降,股票交易亏损面增大,部分原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由于收入减少而达不到申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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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修订]
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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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8年第84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的公告[全文失效]
对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继续不征收出口关税。对税则号列10062010、10062090、10063010、10063090、10064010、10064090项下的出口大米,如为蒸谷米或轮换米,不征收出口关税。上述粮食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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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8年第86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相关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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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08]74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主要属于市县级地方事务。市县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的规定,抓紧开展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2009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同时,按规定程序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附表形式报告本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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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08]862号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家电下乡产品为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四类产品,按产品销售价格13%予以补贴。具体产品型号及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流通企业通过招标方式产生。考虑到地震灾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财力比较困难,对地方负担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中央财政将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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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9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现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通知如下: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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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税收检查督导组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税收检查工作有关指导意见的通知
检查工作应坚持从审查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入手,审查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如果发现有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要通过检查进行调整。同时,加强对财务管理系统设置的审查,审查其系统设置的会计核算、收入确定、纳税时限等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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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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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9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纳税人提供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扣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由各证券公司在给交易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以下简称交割单)中注明代为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应加盖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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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9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