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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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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券机构以预缴税款方式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应补(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款补缴入库或税款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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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10]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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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地区[2010]9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
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和协调。要根据《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在专项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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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年报的通知
属于分散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具体按照各级采购人确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填报,已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都应当统计汇总,确保信息统计内容完整、真实,不重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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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2010年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及时总结本地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并于 2010年11月10日前书面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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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函[2010]5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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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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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2009年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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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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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0]1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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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库[2010]7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2010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思路,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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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银发[2010]2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
所扶持各类项目,根据项目建设期和企业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和贴息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5年(含)以内,贴息期限一般为3年;少数投资回收期长,但带动农民增收效果好的项目,贷款期限可在10(含)年以内,贴息期限可在5年(含)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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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0年第7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事宜
对于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其所在地直属海关需验凭该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海关总署下发的审核认定文件办理相关资格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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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10]8号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的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报经国务院批准实行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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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10]37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