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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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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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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1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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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3]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
建立大企业联络员制度。针对定点联系企业设立联络员,明确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依托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建立联络员与各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畅通税企沟通渠道,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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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以及归入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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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96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布201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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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系统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务总局已于2011年四季度起对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实施批量集中采购,2014年继续实施,每季度集中采购一次;便携式计算机从2014年二季度起实施,每季度集中采购一次;复印机、传真机从2014年9月起实施,每半年集中采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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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修订]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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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企业[2014]2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等321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1),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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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办发[20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严格落实值班带班岗位责任制,严明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擅离职守、非正式人员顶岗值班等现象。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3〕178号)要求,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外出学习等事项的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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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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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26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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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海运网关于财税[2013]106号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联名反馈意见的公开信
中国国际海运网与WIFFA国际货代联合会(香港注册民间货代组织)深入货代企业,进行调查、问卷、访谈,汇集了货代企业意见。现就三项核心问题,向国税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及各级主管机关领导作出汇报,并真诚希望所反映的问题有利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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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4]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两项资金和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征收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县按季足额计提两项资金和划转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计提两项资金的数额原则上应当一致,对于两项资金数额不一致的,要认真核查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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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发[2014]1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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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4]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的通知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不是暂时性的。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看,其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有关交易事项不应视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