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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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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教[2016]277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稳定支持。对中央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创新能力给予稳定支持,根据使用绩效和中央财力状况适时加大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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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6]54号 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引导企业业务结构重组。引导企业精益化经营,突出主业,优化产业链布局,克服盲目扩张粗放经营。通过出售转让非主业或低收益业务回收资金、减少债务和支出,降低企业资金低效占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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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16]123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抓紧对2016年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排查。对2016年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逐一排查,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务必使2016年预决算公开工作有明显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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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2016]9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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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个字[2016]187号 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年来,四个试点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共简易注销35234户个体工商户,其中依申请办理简易注销19975户,登记机关主动注销(有的称强制注销、依职权注销)15259户,取得初步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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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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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6]7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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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6]9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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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16]45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内其他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在实际申报进口相关物资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认定后,比照中联煤层气公司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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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16]154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
参与机构申报需求意向前,应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现券匿名买卖匹配功能满足本机构国债交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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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内核工作指引实施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主办券商推荐业务,明确主办券商内核职责及工作要求,提高主办券商执业质量和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内核工作指引实施若干问题的解答》(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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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贯彻实施《修法决定》的情况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总局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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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资[2016]5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为做好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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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6]7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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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16]179号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