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中心
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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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发[2019]54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对“两病”用药按通用名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积极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以量换价、招采合一,对列入带量采购范围内的药品,根据集中采购中标价格确定同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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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2019]102号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9年5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程序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并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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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19]88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
推动建立保险、福利和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鼓励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满足多元化照护需求。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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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2019]9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部制定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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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19]30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商品经纪商从商品现货市场交易中获取的、且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为从价格波动中获取利润的大宗商品,应当按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其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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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资[2019]57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
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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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37号建议的答复
为支持“三农”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即可按规定享受。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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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财政部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进行修订,形成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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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19]32号 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从所在地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取得的公费医疗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实际取得时计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在实际支用时计入相关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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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9]2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财政运行困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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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发[2019]9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出地应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简称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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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政策延期]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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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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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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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 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
综合保税区内租赁企业间发生资产交易的情况:承租企业及变更前的租赁企业向海关申报办理退运回区相关手续;租赁企业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流转手续;承租企业及变更后的租赁企业向海关申报租赁进口货物出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