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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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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6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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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1996]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等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销售东北电网的电力,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相应调整发电厂预征的增值税的定额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征收率,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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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6]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行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55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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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6]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若干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但地方政府,省、市财税部门超越权制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政策与《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有关法规相违背的,都应按有关法规予以纠正,涉及补交所得税的要立即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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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6]34号 财政部关于对贫困水库移民享受现行扶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税制实施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优惠政策,财税字(94)001号《关于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作了明确规定。利用移民经费投资或安置贫困水库移民企业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即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照顾,否则,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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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字[1996]1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今后,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得再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确有必要举办的个别评比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核同意,然后统一归口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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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会[1996]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打击骗税联合办公室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圳市共同设立的打击骗税联合办公室,自一九九三年七月成立以来,在协调配合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追捕骗税案犯和调查取证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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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甘肃省天水市两起非法出售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
1996年2月5日,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破获了两起非法出售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特大案件。正在作案的8名犯罪分子被当场抓获,并缴获本地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存根联131本(其中:十万元版121本,万元版10本)及广东省空白专用发票(十万元版)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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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6]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红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地方税务局采用浅绿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套分别为枣红色、墨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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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防伪识伪系统以及出口退税系统使用的15位属性代码更替需要过渡期,故国家税务局启用新的纳税人识别号的时间定在1997年1月1日,此前仍使用原15位码;地方税务局系统则根据1996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进度即换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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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6]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民航总局直属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及所属公司、中国航空器材总公司及所属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及所属公司、中国航空结算中心、中国航空工程咨询公司等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照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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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6]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上海××××有限公司及其陕西分公司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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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协字[1996]2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现将《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我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在近期内,对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一次普查,并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整顿,尽快使中国会计市场的对外开放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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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6]1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对学校的设计研究院所得税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因此,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惩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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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字[199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除实行集中缴库的单位,如交通、民航、铁道、军工、邮电等部门仍执行原办法外,对1996年各地清欠上来的“两金”收入,不分隶属关系,一律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办法,即上缴中央财政50%,地方财政留用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