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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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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工字[1997]11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申请单位应以国家确定的河流规划、建设任务为依据,按项目提出申请,并上报该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分析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已完成的前期工作内容及有关批文)和分年用款、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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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税[1997]481号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从量关税、复合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表一所列试行从量关税和复合关税的商品名称仅是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则号列所包括商品的简称。具体执行中,应以税则号列为准,凡归入附表一所列税号的商品,均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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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函发[199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山东省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经验介绍的通知
车船使用税具有税源零星,涉及面广,不易征管的特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自成立以来,改变过去重大税、轻小税的片面认识,根据车船使用税的特点,在征收管理上狠下功夫,不断采取新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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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1997]48号 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批复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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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7]3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经集经中心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通知
该中心下属单位及铁道部所属单位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管理费年终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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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7]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全文废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他债券的利息应当纳税。因此,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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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7]3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美德西安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增加投资计算超税负返还及出口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并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计算税负增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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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7]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废止]
现行税收征管中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置帐簿,建立复式帐,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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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7]3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为此,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决定对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进行加工后出口的的黄金、白银首饰,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可免予提供黄金、白银首饰的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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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7]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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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7]3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各级退税机关在审核代理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退税时,如能够核实该产品确已报关出口,且已照章纳税,并有“代理出口协议”,按代理方式实际运作的,可由受托方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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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文字[1997]280号 财政部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加强财务管理,促进高等学校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教委共同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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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7]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马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某项所得、某项财产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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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明电[1997]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纺织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把加快纺织行业出口退税的进度作为讲政治的具体工作来抓,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优先办理纺织行业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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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7]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各级税务机关目前已有办公楼的,不论是否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从1997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正常维修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总局机关三年内不再新建和装修办公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