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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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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协字[1997]52号 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境外会计公司(会计量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业时,必须遵守财政部(93)财会协字第119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94)财会协字第12号文件、财政部(94)财会协字第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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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税[1997]1062号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部分停止执行]
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按现行规定和做法由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核发手册,口岸海关凭设备手册验放。合同主管海关要定期将审批和设备进口情况汇报总署监管司手册,口岸海关凭设备手册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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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国内外市场需求和供给体系的变化,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选择目录内有可能形成本地比较优势的领域进行建设,坚决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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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外[1998]47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于1999年6月15日之前,将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汇总财务报告、分户软盘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报送财政部进行集中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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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字[1998]49号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全文废止]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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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字[1998]2号 财政部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进口设备办理免税手续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已批准对淮河流域城市水处理工程利用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和外国贷款进口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便于统一管理及操作,同意你部所批意见,由项目单位将进口设备合同清单、进口合同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提交你部审核后,统一报我部办进免税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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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1998]1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内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1)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2)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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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字[1998]1号 财政部关于保险企业分期收取财产保险费会计处理的复函[全文废止]
根据《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财产险业务中,如果保险合同采用一次收款方式,保户一次交费有困难的,可采用分期收款的办法,但应一次全额确认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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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通寻呼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近接联通寻呼有限公司《关于向所属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的申请》(联寻财字[1997]42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6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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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办[1998]1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1998年豆油进口关税税率的函
自1998年1月1日起,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豆油,按《关于调整〈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目和部分商品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1997]26号)规定的税率执行,现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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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港总公司所属第一航务工程局等七家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上述工程局、航道局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各局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广州航道局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由广东省国税局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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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7]1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在对福利企业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及操作办法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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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报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的函
此次所得税专项检查你行所属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共计3,389户,查增应纳税所得额19.13亿元,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5.35亿元。应补缴税款正在陆续缴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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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办发[199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税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级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对信息工作的指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的要求,配齐配强信息工作人员,并加强培训;提高素质;要健全信息工作制度,改善工作手段,尽快协助总局开通省以下国税局、地税局信息传输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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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8]1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及二三期移民工程在山西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耕地占用税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算的计征税额征收60%、免征40%。耕地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地方根据中央授权规定的征税范围加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