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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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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1]3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源报表第2行“盈利企业户数”。指本年度盈利的企业,即申报表第62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的企业(包括按现定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减征和免征所得税的企业,用本年度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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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1]3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法规,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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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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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第11号令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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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税函[2001]138号 海关总署关于国防科工委进口电解铜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上述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电解铜应由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每年自行组织进口,或委托铜陵有色金属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和上海东方众鑫科工贸有限公司代理进口,并办理报关手续。其他单位进口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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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1]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和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享受免征农业特产税的范围包括:在他国专属经济区水域和公海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企业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鱼;以及在日本海和北太平洋公海从事鱿钓生产的企业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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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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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1]3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等28家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归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所有,现对由此而增加的资本金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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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1]3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1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全文废止]
根据海关总暑2001年出口商品统计目录,总局制定了2001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1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放置在总局通讯服务器LOCALCKTS-TK出口退税率文库下发目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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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01]1024号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有关注册管理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事务所设立分所后,总所的从业人员和注册会计师不应少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协字[2000]28号)第六条的规定,并应设立健全的执业质量控制、业务开拓及培训等部门,在业务、管理等方面发挥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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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1]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建项目备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基建规模,经研究决定,对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县级(含县级)以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从2000年1月1日起须报总局备案。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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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1]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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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基础。目前一些地区对这方面的情况不明、底数不清,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对高收入者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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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法函[2001]177号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免税设备作抵押向境外银行(财团)贷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如企业申请向境外金融机构或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办理抵押贷款,则要求企业向海关提交该货物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或者提供境内金融机构的税款担保,否则不予批准。关于不得用于贷款抵押的减免税货物的范围仍等同于向境内金融机构设立抵押的情形,参照署法[1999]50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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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01]37号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把“打击伪造各种票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列入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和当前工作重点之一。各地区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采取切实措施,推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