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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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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04]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上述所列可以暂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分别计算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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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研发[2004]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不具备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虚报为一般纳税人,并让其采用“高开低征”的方法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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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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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3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鉴于注入到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在重组前已按有关规定缴纳了印花税,现将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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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4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增设第122项“外资企业所得税预缴”、第123项“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124项“缴纳以前年度外资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税收月快报》第73项,属期均为当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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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电字[2004]4号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钢铁最终保障措施终止后加工贸易进口相关钢铁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76号公告,自2003年12月26日起,终止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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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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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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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现将《对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精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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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04]48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按照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为更好地服务各用汇单位,减少审批环节,节约行政开支,经研究,决定对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方式实施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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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明电[200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对2004年4月2日以前以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在2004年4月2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合同须在2004年4月12日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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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4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州威康特塑料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常州威康特塑料有限公司是于1993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25年。2002年,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该公司为“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企业”,2004年3月,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来函确认,其主导产品“高性能塑料包装容器”为高新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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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审核确定所监管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资委监管企业要及时将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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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4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647.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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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条款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