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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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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04]369号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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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1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该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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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社[2004]96号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全文失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保持收支平衡,风险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非正常超支是指因当年大病人数异常增多等因素导致按规定应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致使合作医疗基金入不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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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4]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审计调查的内容涉及本省其它地区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应商请有关税务局协助调查。确因工作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地进行审计、调查取证的,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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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厅发[2004]107号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申请人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规定的考试有关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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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明电[2004]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中如需审核检查税款入库情况(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的,由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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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1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生硫酸毁容案件的情况通报
要从关心爱护干部角度出发,强化对年轻干部的教育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相关制度,及时堵塞在挂职干部管理监督上存在的漏洞,切实解决派出单位管不着、挂职单位不敢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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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04]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等活动的企业,即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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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修正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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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04]1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为做好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现将《小型工业企业执行衔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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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函[2004]20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从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列入本文附件1的天津市神光精密模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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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04]17号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全文失效]
对于注册会计师发表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作为重点检查的对象,各级民政部门在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时,也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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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1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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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178号 财政部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其他有关以人民币结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事宜,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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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制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政策,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将汇总分析数据资料上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