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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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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8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呼和浩特卷烟厂等两户企业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全文废止]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呼和浩特卷烟厂和乌兰浩特卷烟厂生产销售的14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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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05]45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为推进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建立中央对地方奖补资金绩效评价体系,财政部研究制定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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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5]18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依托电大系统举办中专教育,向已签订办学协议的辽宁、内蒙古、广东、贵州、甘肃省、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提取中专学费标准为每生180元。今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向增加协议办学的各地广播电视大学提取的中专学费标准,在每生不超过180元的情况下,按双方签订协议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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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9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符合性验证有关情况的通报
为确保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与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有效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IC卡灌装的公告》和《税控收款机符合性验证及税控IC卡小批量灌装实施管理办法》要求,从8月3日开始,江南计算技术研究所IC卡工程部正式对外受理税控收款机符合性验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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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各地要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情况按季上报国家税务总局。40个重点城市的情况报告在上报的文件当中要单独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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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9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德国爱科公司的上述业务,属于对我国用户已有信息系统包括其受让的相关软件的正常运行,提供的支持、维护和咨询服务。现行规定中有关技术服务费用应合并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技术服务,是指作为专有技术的授让方式而发生的传授、指导、培训等劳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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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外资[2005]183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融资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加快贷款审查速度,并在遵循风险定价原则,使贷款利率尽可能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国家风险等的基础上,视具体项目情况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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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9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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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9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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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明电[200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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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契税仍由财政部门征收的,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合署办公,或者互相委托代征相关税种的税收,以便加强沟通、协调,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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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6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分类的通知
为做好国税局系统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标代码》的分类原则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在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升级项目中,对固定资产分类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将新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固定资产卡片格式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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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输出入银行向青岛甫林电子有限公司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输出入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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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9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大田分行向青岛釜纺电子有限公司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大田分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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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9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向青岛永昌因特皮革有限公司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