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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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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12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实木复合地板等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44122910901,商品名称“实木复合地板”,增值税退税率为0,消费税退税率为0;44122910902,商品名称“其他非针叶木面多层板”,增值税退税率为13%。对此前已报关出口的实木复合地板,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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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以下统称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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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务师事务所在受托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时,应当汇集税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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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12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今后如国家对汇总(合并)纳税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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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8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各试点地区税务局、外汇局应密切协作,严格按照上报的“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电子数据传输工作,确保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准确;双方应建立电子查询方式,核查试点出口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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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12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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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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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1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以2006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工资税前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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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4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全文废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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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1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当年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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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个字[2006]24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理分配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状况、从事行业和经营地点对其进行分类,并相应采取不同监管措施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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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条款修订]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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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从2006年起,该公司以上一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包括利润和所得税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定当年工资税前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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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48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条款修订]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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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13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从2006年度起,上述2家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