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等规定,现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装入离岸信托财产没有境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税务部门为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二、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财产装入时的财产转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的次月15日内,就财产装入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离岸信托产生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并且约定的受益人中存在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应当在其取得离岸信托分配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首次纳税申报时,应当附报以下资料:
(一)离岸信托协议或者具有协议效力的相关文件;
(二)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明细清单;
(三)离岸信托组织架构等信息;
(四)离岸信托相关的其他信息。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并且约定的受益人中存在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应当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以及与取得分配所得相关的佐证资料。
五、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报终止当年1月1日至终止之日期间离岸信托运营收益、清算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取得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报与取得分配所得相关的佐证资料。
六、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由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在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年1月1日至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期间离岸信托运营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七、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死亡并且离岸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离岸信托受托人或者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在居民个人死亡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报居民个人死亡当年1月1日至死亡之日离岸信托运营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居民个人死亡后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离岸信托的,承继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应当自承继离岸信托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承继信息、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八、存在本公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情形,缴纳税款存在困难需要分期缴纳税款的,居民个人、受托人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居民个人、受托人逾期备案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九、两个及以上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纳税人应当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报送有关资料。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离岸信托,居民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居民个人需要依法抵免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的,应当在办理境外所得申报时填报并附报相关资料。
十一、离岸信托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准确核算离岸信托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收益以及分配情况,按照纳税年度核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并协助纳税人完成申报缴税和资料报送等事项。
十二、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价值或者提供的财产价值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转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评估财产价值。
十三、纳税人、受托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受托人提供外文资料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其他佐证资料的,纳税人、受托人应当配合。
十四、纳税人、受托人未按规定提供、报送资料以及申报缴纳税款的,以及中介机构等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纳税人、受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十五、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按照规定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实施后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信托设立年度、2025年度《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历年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十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wps
2.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wps
3.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wps
4.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wps
5.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wps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7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税务总局配套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与财税公告相配套,为便于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如何确定的?
为便于纳税人申报缴税,《公告》规定,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的,按照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所在地确定;既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也不存在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的,按照境内经常居住地确定。
例1:纳税人A是境外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或协议控制的境内企业位于甲地,如其将境外上市企业关联的股权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则其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即甲地税务机关。
例2:纳税人B在境内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将与位于乙地境内财产相关联的境外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则其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财产所在地,即乙地税务机关。
例3:纳税人C在境内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境内经常居住地为丙地,将境外现金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则其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经常居住地,即丙地税务机关。
为便于离岸信托纳税人申报,对2025年度已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税或退税的纳税人,继续以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三、离岸信托纳税人的办税渠道是怎样的?
《公告》发布后,税务部门将同步升级税收管理系统功能。考虑到离岸信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为便于纳税人现场咨询和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税务部门还将提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渠道。
四、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缴税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公告》区分离岸信托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报送资料。一般情况下,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并且受益人存在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以及与取得分配所得相关的佐证资料。
纳税人、受托人提供外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其他佐证资料的,纳税人、受托人应当配合。纳税人存在离岸信托终止等特殊情况的,还需要按规定提交其他资料。
五、分期缴税的条件及备案流程是什么?
为减轻离岸信托终止等环节税收负担,对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后缴税存在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存在上述情形的,居民个人或受托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居民个人、受托人逾期备案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例4:纳税人D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离岸信托于2026年11月终止并完成清算,2026年12月2日因缴税存在困难,当天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进行分期缴税备案后,可以在五年(2026年12月至2027年11月、2027年12月至2028年11月、2028年12月至2029年11月、2029年12月至2030年11月、2030年12月至2031年11月)内分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六、居民个人在境外已经缴纳了与离岸信托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应如何办理抵免?
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了与离岸信托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抵免条件的,可以在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
七、离岸信托受托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离岸信托受托人应按照规定准确核算离岸信托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收益及分配情况,按纳税年度核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并协助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完成申报缴税和资料报送等事项。
八、对不遵从的纳税人,《公告》规定了哪些措施?
纳税人、受托人未按规定提供、报送资料以及申报缴纳税款的,以及中介机构等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个人、受托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处理处罚。
附件1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
| 所属纳税年度: | | |
| 纳税人姓名: |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 纳税人身份类型: |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 | |
| 报送时间: 离岸信托编码:(系统自动生成)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
| 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主要境内生产经营企业信息 | 企业名称 | |
| 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 | |
| 登记注册地 | 省(区、市)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 |
| 不存在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生产经营企业 | 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 | 省(区、市)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
| 纳税人境内经常居住地 | 省(区、市)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 |
| 离岸信托基础信息 | ||
| 离岸信托名称(英文) | ||
| 离岸信托名称(中文) | ||
| 是否为离岸信托设立后首次申报缴税时报送 | □是 □否 | |
| 本年度离岸信托基础信息是否变动 | □是 □否 | |
| 具体变动事项 | □财产装入人信息 □共同财产装入人信息 □受托人信息□受益人信息 □其他权利人信息 □装入财产信息 □收益分配信息□终止时间信息 □其他信托协议信息 | |
| 离岸信托协议签订时间 | 年 月 日 | |
| 离岸信托所在国家或地区 | ||
| 离岸信托合同号 | ||
| 离岸信托基本信息 | 离岸信托金融账户开户金融机构名称 | |
| 离岸信托金融账户名称 | ||
| 离岸信托金融账户账号 | ||
| 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 | □定期 □不定期 □离岸信托协议终止时分配 □其他 | |
| 离岸信托终止时间 | 年 月 日 | |
| 装入人信息 | 装入人姓名 | |
| 装入人身份 | □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 | |
| 装入人纳税人识别号 | ||
| 装入人是否有中国户籍 | □是 □否 | |
| 装入人户籍地 | 省(区、市)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 |
| 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是否转为非居民个人 | □是 □否 | |
| 装入人转为非居民个人日期 | 年 月 日 | |
| 装入人联系地址 | ||
| 装入人联系电话 | ||
| 装入人电子邮件地址 | ||
| 装入人离岸信托相关金融账户开户金融机构名称 | ||
| 装入人离岸信托相关金融账户名称 | ||
| 装入人离岸信托相关金融账户账号 | ||
| 装入人占有离岸信托财产市场价值的比例(%) | ||
| 共同财产装入人信息 | 是否存在共同装入人 | □是 □否 |
| 共同装入人数量 | ||
| 是否掌握共同装入人信息 | □是 □否 | |
| 不掌握共同装入人信息的原因说明 | ||
| 共同装入人姓名 | ||
| 共同装入人身份 | □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 | |
| 共同装入人纳税人识别号 | ||
| 共同装入人占有离岸信托财产市场价值的比例(%) | ||
| …… | ||
| 承继离岸信托相关权益的居民个人信息 | 装入财产的个人死亡后,离岸信托相关权益是否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 | □是 □否 |
| 承继人姓名 | ||
| 承继人纳税人识别号 | ||
| 承继时间 | 年 月 日 | |
| 承继人联系电话 | ||
| 承继人地址 | ||
| 被承继人姓名 | ||
| 被承继人纳税人识别号 | ||
| 被承继人的离岸信托编码 | ||
| …… | ||
| 受托人信息 | 受托人名称 | |
| 受托人身份 |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其他 | |
| 受托人纳税人识别号 | ||
| 受托人注册的国家或地区 | ||
| 受托人注册地址 | ||
| 受托人电子邮件地址 | ||
| 受托人联系人姓名 | ||
| 受托人联系人电话 | ||
| 受托人联系人电子邮件地址 | ||
| 受托人是否指定境内机构代理协助报送相关信息 | □是 □否 | |
| 境内机构名称 | ||
| 境内机构地址 | ||
| 境内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 ||
| 境内机构联系电话 | ||
| 境内机构电子邮件地址 | ||
| 境内机构联系人姓名 | ||
| 境内机构联系人电话 | ||
| 境内机构联系人电子邮件地址 | ||
| 受益人信息 | 受益人身份 |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 □其他 |
| 受益人名称(姓名) | ||
| 受益人证件类型 | ||
| 受益人证件号码 | ||
| 受益人纳税人识别号 | ||
| 受益人联系电话 | ||
| 受益人电子邮件地址 | ||
| 受益人离岸信托相关金融账户开户金融机构名称 | ||
| 受益人离岸信托相关金融账户名称 | ||
| 受益人离岸信托相关金融账户账号 | ||
| …… | ||
| 其他权利人信息 | 其他离岸信托权利人(保护人)身份 |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 |
| 其他离岸信托权利人(保护人)名称(姓名) | | |
| 其他离岸信托权利人(保护人)纳税人识别号 | | |
| 与离岸信托的关系说明 | | |
| …… | | |
| 纳税人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信息 | 一、现金(存款)类财产 | |
| 币种 | | |
| 金额 | | |
| 装入时换算人民币金额 | | |
| 装入时间 | 年 月 日 | |
| …… | | |
| 市场价值合计金额 | | |
| 二、股权(票)、合伙企业份额类资产 | | |
| 标的企业名称 | | |
| 标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 | |
| 标的企业注册的国家或地区 | | |
| 数量 | | |
| 装入时间 | 年 月 日 | |
| 装入时市场价值 | | |
| 财产原值 | | |
| 相关合理费用 | | |
| …… | | |
| 市场价值合计金额 | | |
| 三、债权(券)类资产 | | |
| 标的名称 | | |
| 标的企业名称 | | |
| 标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 | |
| 标的企业注册的国家或地区 | | |
| 数量 | | |
| 装入时间 | 年 月 日 | |
| 装入时市场价值 | | |
| 财产原值 | | |
| 相关合理费用 | | |
| …… | | |
| 市场价值合计金额 | | |
| 四、其他资产 | | |
| 其他资产名称 | | |
| 数量 | | |
| 装入时间 | 年 月 日 | |
| 装入时市场价值 | | |
| 财产原值 | | |
| 相关合理费用 | | |
| …… | | |
| 市场价值合计金额 | ||
| 纳税人装入财产市场价值总计金额 | ||
| 离岸信托年度收益信息 | ||
| 年(期)初离岸信托资产余额合计 | | |
| 其中:现金(存款) | | |
| 股权(票)、合伙企业份额类资产 | | |
| 债权(券)类资产 | | |
| 其他资产 | | |
| 年末离岸信托资产余额合计 | | |
| 其中:现金(存款) | | |
| 股权(票)、合伙企业份额类资产 | | |
| 债权(券)类资产 | | |
| 其他资产 | | |
| 离岸信托财产转让所得 | | |
| 其中:境外实体财产转让所得 | | |
| 离岸信托及其境外实体以分配、赠与、划转、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信托财产的所得 | ||
| 离岸信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
| 其中:境外实体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
| 纳税人财产转让所得 | | |
| 纳税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
| 离岸信托分配信息 | ||
| 以前年度累计已分配收益 | | |
| 年(期)初累计未分配收益 | | |
| 年末累计未分配收益 | | |
| 当年是否向受益人分配 | □是 □否 | |
| 当年分配金额合计 | | |
| 接受分配受益人名称(姓名) | | |
| 接受分配受益人纳税人识别号 | | |
| 接受分配金额 | | |
| 受益人视同取得的收益金额 | | |
| …… | | |
| 备注 | ||
| 谨声明:本表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填报,本人对填报内容及附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 |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以及承继离岸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报。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规定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但受益人为居民个人的,该居民个人不适用本表。
二、报送期限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以及承继离岸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时,附报本表。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次月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时,附报本表。
三、本表各栏填写
1.所属纳税年度:居民个人与《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纳税年度保持一致。非居民个人以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年度为所属纳税年度。
2.纳税人姓名:填写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4.纳税人身份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勾选。
5.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主要境内生产经营企业信息:由纳税人按照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生产经营企业信息进行填写。
6.不存在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纳税人有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境内生产经营企业信息的,不填写本项。纳税人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的,选择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所在地填写;既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也不存在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的,选择境内经常居住地填写。
7.离岸信托基础信息:由纳税人根据离岸信托协议等资料据实填写。共同财产装入人信息、承继离岸信托权益的居民个人信息、受益人信息、其他权利人信息项目无信息的,可不填写。
8.纳税人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信息:由纳税人根据离岸信托协议以及装入离岸信托财产明细信息据实填报。
9.离岸信托年度收益信息: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以及承继离岸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按照规定计算所得后填报。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不填报本项。
10.离岸信托分配信息: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以及承继离岸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按照当年离岸信托财产分配情况据实填报。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不填报本项。
11.备注:填写纳税人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2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
|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纳税人姓名: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纳税人身份类型: |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 | ||
| 离岸信托编码:(系统带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
| 离岸信托名称 | |||
| 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主要境内生产经营企业信息 | 企业名称 | ||
| 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 |||
| 登记注册地 | 省(区、市)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 ||
| 不存在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生产经营企业 | 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 | 省(区、市)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 |
| 纳税人境内经常居住地 | 省(区、市)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 ||
| 个人所得税计算 | |||
| 项目 | 行次 | 金额 | |
|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转让所得 | 转让收入 | 1 | |
| 财产原值 | 2 | ||
| 相关费用 | 3 | ||
| 应纳税所得额 | 4 | ||
| 其中: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 5 | ||
| 税率 | 6 | ||
| 应纳税额 | 7 | ||
| 离岸信托存续期间财产转让所得 | 转让收入 | 8 | |
| 财产原值 | 9 | ||
| 相关费用 | 10 | ||
| 应纳税所得额 | 11 | ||
| 税率 | 12 | ||
| 应纳税额 | 13 | ||
| 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 | 14 | |
| 税率 | 15 | | |
| 应纳税额 | 16 | | |
| 备注 | |||
| 谨声明:本表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填报,本人对填报内容及附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 ||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承继离岸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以及取得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所得的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报。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规定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
二、报送期限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以及承继离岸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时,附报本表。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次月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时,附报本表。
取得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时,附报本表。
三、本表各栏填写
1.税款所属期: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保持一致。
2.纳税人姓名:填写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4.纳税人身份类型:根据纳税人情况勾选。
5.离岸信托名称:根据离岸信托协议等信息填报。
6.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主要境内生产经营企业信息:由纳税人按照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企业信息进行填写。
7.不存在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纳税人有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境内生产企业信息的,不填写本项。纳税人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的,可以选择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所在地填写。纳税人既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也不存在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的,选择境内经常居住地填写。
8.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转让所得: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根据装入财产信息填报,应当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保持一致。
9.离岸信托存续期间财产转让所得: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以及承继离岸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按照规定计算所得后填报,相关信息应当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保持一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取得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所得的居民个人不填报本项。
10.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以及承继离岸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按照规定计算所得后据实填报,相关信息应当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保持一致。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分配收益且由居民个人取得所得的,居民个人根据取得所得据实填报。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不填报本项。
11.备注:填写纳税人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3
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所属纳税年度: | | |
| 纳税人姓名: |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 纳税人身份类型: |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 | |
| 由离岸信托受托人代为申报缴税: | □是 □否 | |
| 由离岸信托受托人指定的境内机构代为申报缴税: | □是 □否 | |
| 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名称: | ||
| 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 ||
| 报送时间: 离岸信托编码:(系统带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
| 离岸信托基础信息 | ||
| 离岸信托名称(英文) | | |
| 离岸信托名称(中文) | | |
| 清算类型 | □离岸信托终止 离岸信托终止日期: 年 月 日 清算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个人死亡日期: 年 月 日 转为非居民个人日期: 年 月 日 | |
| 装入人信息 | 装入人姓名 | |
| 装入人纳税人识别号 | ||
| 装入人联系地址 | ||
| 装入人联系电话 | ||
| 装入人电子邮件地址 | ||
| 装入人离岸信托相关金融账户开户金融机构名称 | ||
| 装入人离岸信托相关金融账户名称 | ||
| 装入人离岸信托相关金融账户账号 | ||
| 装入人占有离岸信托财产市场价值的比例(%) | ||
| 承继离岸信托相关权益的非居民个人信息 | 装入人死亡后是否存在非居民个人承继离岸信托相关权益 | □是 □否 |
| 承继离岸信托相关权益的非居民个人姓名 | ||
| 承继离岸信托相关权益的非居民个人纳税人识别号 | ||
| ....... | ||
| 受托人信息 | 受托人名称 | |
| 受托人身份 |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其他 | |
| 受托人纳税人识别号 | | |
| 受托人注册的国家或地区 | | |
| 受托人注册地址 | | |
| 受托人电子邮件地址 | | |
| 受托人联系人姓名 | | |
| 受托人联系人电话 | | |
| 受托人联系人电子邮件地址 | | |
| 受托人是否指定境内机构代理报送相关信息 | □是 □否 | |
| 境内机构名称 | | |
| 境内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 | |
| 境内机构地址 | | |
| 境内机构联系电话 | | |
| 境内机构电子邮件地址 | | |
| 境内机构联系人姓名 | | |
| 境内机构联系人电话 | | |
| 境内机构联系人电子邮件地址 | | |
| 受益人信息 | 受益人身份 |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 □其他 |
| 受益人名称(姓名) | | |
| 受益人纳税人识别号 | | |
| 受益人联系电话 | | |
| 受益人电子邮件地址 | | |
| 受益人离岸信托相关金融账户开户金融机构名称 | | |
| 受益人离岸信托相关金融账户名称 | | |
| 受益人离岸信托相关金融账户账号 | | |
| …… | | |
| 当年1月1日至清算日期间收益情况 | ||
| 年初离岸信托资产余额合计 | | |
| 其中:现金(存款) | | |
| 股权(票)、合伙企业份额类 资产 | | |
| 债权(券)类资产 | | |
| 其他资产 | | |
| 清算日离岸信托资产余额合计 | | |
| 其中:现金(存款) | | |
| 股权(票)、合伙企业份额类 资产 | | |
| 债权(券)类资产 | | |
| 其他资产 | | |
| 离岸信托财产转让所得 | | |
| 其中:境外实体财产转让所得 | | |
| 离岸信托及其境外实体以分配、赠与、划转、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离岸信托财产的所得 | | |
| 离岸信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
| 其中:境外实体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
| 纳税人财产转让所得 | | |
| 纳税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
| 清算收益 | ||
| 清算日离岸信托财产市场价值合计 | | |
| 其中:现金(存款) | | |
| 股权(票)、合伙企业份额类 资产 | | |
| 债权(券)类资产 | | |
| 其他资产 | | |
| 清算日离岸信托财产的原值 | | |
| 其中:现金(存款) | | |
| 股权(票)、合伙企业份额类 资产 | | |
| 债权(券)类资产 | | |
| 其他资产 | | |
| 清算费用 | | |
| 清算收益 | | |
| 纳税人所占清算收益的比例 | | |
| 分配信息 | ||
| 以前年度累计已分配收益 | | |
| 年初累计未分配收益 | | |
| 年末累计未分配收益 | | |
| 当年是否向受益人分配 | □是 □否 | |
| 当年分配金额合计 | | |
| 接受分配受益人名称(姓名) | | |
| 接受分配受益人纳税人识别号 | | |
| 接受分配金额 | | |
| 其中: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 |
| 受益人视同取得的收益金额 | | |
| …… | | |
| 备注 | ||
| 谨声明:本表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填报,本人对填报内容及附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 |
《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死亡且离岸信托相关权益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按照税法规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报。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规定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
二、报送期限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在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的,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死亡并且离岸信托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离岸信托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在居民个人死亡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三、本表各栏填写
1.所属纳税年度: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填报转为非居民个人的纳税年度。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的,填报离岸信托终止的纳税年度。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死亡并且离岸信托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填报死亡年度。
2.纳税人姓名:填写居民个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4.纳税人身份类型:根据纳税人情况勾选。
5.信托基础信息:根据离岸信托协议等信息以及自身情形填报。
6.清算日前收益情况: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填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年1月1日至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期间的收益情况。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的,填报离岸信托终止当年1月1日至离岸信托终止之日期间产生的收益情况。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死亡且离岸信托相关权益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的,填报居民个人死亡当年1月1日至死亡之日期间的收益情况。
7.清算收益: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计算。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终止之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以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死亡,离岸信托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以死亡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计算。
8.分配信息: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死亡且离岸信托相关权益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的,纳税人根据分配或取得分配所得的情况填报。
9.备注:填写纳税人、受托人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4
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
| 清算类型 | □离岸信托终止 清算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 ||
| 纳税人姓名: |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 纳税人身份类型: |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受益人 | ||
| 由离岸信托受托人代为申报缴税: | □是 □否 | ||
| 由离岸信托受托人指定的境内机构代为申报缴税: | □是 □否 | ||
| 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名称: | |||
| 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 |||
| 离岸信托编码:(系统带入)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
| 离岸信托名称: | |||
| 当年1月1日至清算日期间 | |||
| 项目 | 行次 | 金额 | |
| 清算日前财产转让所得 | 转让收入 | 1 | |
| 财产原值 | 2 | ||
| 相关费用 | 3 | ||
| 应纳税所得额 | 4 | ||
| 税率 | 5 | ||
| 应纳税额 | 6 | ||
| 已缴税额 | 7 | ||
| 应补退税额 | 8 | ||
| 清算日前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 | 9 | |
| 税率 | 10 | ||
| 应纳税额 | 11 | ||
| 已缴税额 | 12 | ||
| 应补退税额 | 13 | ||
| 清算收益个人所得税计算 | |||
| 项目 | 行次 | 金额 | |
| 清算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离岸信托财产市场价值 | 14 | |
| 财产原值 | 15 | ||
| 相关费用 | 16 | ||
| 应纳税所得额 | 17 | ||
| 税率 | 18 | ||
| 应纳税额 | 19 | ||
| 已缴税额 | 20 | ||
| 应补退税额 | 21 | ||
| 备注 | |||
| 谨声明:本表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填报,本人对填报内容及附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 ||
《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死亡且离岸信托相关权益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取得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报。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规定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
二、报送期限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在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的,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取得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死亡并且离岸信托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离岸信托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在居民个人死亡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三、本表各栏填写
1.税款所属期: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填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年1月1日至转为非居民个人的日期;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的,填报离岸信托终止当年1月1日至离岸信托终止之日;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死亡且离岸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填报居民个人死亡当年1月1日至死亡之日。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取得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填报取得信托财产当年1月1日至清算完成之日。
2.清算类型:根据纳税人情况勾选。
3.纳税人姓名:填写居民个人姓名。
4.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5.纳税人身份类型:根据纳税人情况勾选。勾选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代为申报缴税的,需填报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6.清算当年1月1日至离岸信托终止之日(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装入财产居民个人死亡当日)收益个人所得税计算: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填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年1月1日至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期间的收益情况。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的,填报离岸信托终止当年1月1日至终止日期间产生的收益情况。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死亡且离岸信托相关权益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的,填报居民个人死亡当年1月1日至死亡之日期间的收益情况。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取得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不填报本项。
7.清算收益个人所得税计算: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计算。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清算终止之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以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死亡,离岸信托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以死亡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计算。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取得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按照取得的信托财产市场价值计算,不扣除财产原值、费用。
8.备注:填写纳税人、受托人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5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
|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 |||
| 离岸信托编码:(系统带入)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
| 分期缴税类型:□离岸信托终止 | |||
| 备案人信息 | |||
| 备案人名称(姓名) | | 备案人身份 |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 |
| 备案人纳税人识别号 | | 备案人境内地址 | 省(区、市)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
| 备案人境内联系电话 | | 备案人境外联系方式 | |
| 纳税人信息 | |||
| 纳税人姓名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纳税人境内联系电话 | | 纳税人境内居住地址 | 省(区、市)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
| 纳税人境外居住地址 | | 纳税人境外联系方式 | |
|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 |||
| 申报应缴个人所得税金额 | | 已缴个人所得税金额 | |
| 已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占比 | | 法定缴款截止日期 | |
| 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 | | 分期缴纳最终期限 | |
| 分期缴纳的理由 | |||
| 分期缴纳计划 | |||
| 年度 | 计划缴纳时间 | 计划缴纳金额 | |
| 第一年 | | ||
| 第二年 | | ||
| 第三年 | | ||
| 第四年 | | ||
| 第五年 | | ||
| 谨声明:本表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填报,本机构(人)对填报内容及附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本机构(人)将按照备案的缴纳时间及金额按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 ||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死亡且离岸信托相关权益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纳税人、受托人按照税法规定在申报后缴税时存在困难的填报。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规定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
二、报送期限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的,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死亡并且离岸信托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受托人在居民个人死亡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居民个人、受托人逾期备案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本表各栏填写
1.分期缴税类型:填报人根据纳税人情况勾选。
2.备案人信息: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终止的,填写居民个人本人信息;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死亡且离岸信托相关权益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的,填写受托人信息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
3.纳税人信息:填写居民个人信息。
4.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填写申报及分期缴税情况。
5.分期缴纳理由:填写分期缴纳备案的理由。
6.分期缴纳计划:根据缴纳情况填写分期缴纳计划,备案后需按照备案的缴纳时间及金额按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受托人未按照分期缴纳计划缴纳税款的,自未按计划缴税之日起,不再享受分期缴税优惠,税务机关依法就剩余全部未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7.备注:填写纳税人、受托人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