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处理情况一览表

(空运)

项目

国家(或地区)

依据

1.互征企业所得税

税款不超过总收入的1.5%:菲律宾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2.互免企业所得税

除项目1所列国家外其他所有与我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津巴布韦、土库曼斯坦、叙利亚、秘鲁、马达加斯加、黎巴嫩、阿富汗、扎伊尔、文莱

航空协定税收条款

3.互免个人所得税






津巴布韦、越南、蒙古、老挝、科威特、孟加拉国、阿曼、文莱、乌克兰、哈萨克斯坦、马尔代夫、乌滋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前苏联、黎巴嫩、吉尔吉斯、白俄罗斯

韩国


法国
、英国、巴林

航空协定税收条款



税收协定议定书

双边专项国际运输互免税协议

4.互免间接税

日本、丹麦、新加坡、阿联酋、韩国、印度、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乌克兰、牙买加、马来西亚(2000年议定书)、香港、澳门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津巴布韦、越南、乌兹别克斯坦、美国、乌克兰、土库曼斯坦、叙利亚、罗马尼亚、秘鲁、阿曼、新西兰、马达加斯加、黎巴嫩、吉尔吉斯、科威特、哈萨克斯坦、以色列、加拿大、文莱、比利时、白俄罗斯

航空协定税收条款



美国、法国、泰国、土耳其、卢森堡、荷兰、芬兰、新加坡、斯里兰卡、巴林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海运)

项目

国家(或地区)

依据

1.互征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收:泰国、马来西亚、孟加拉、印尼、斯里兰卡

税款不超过总收入的1.5%:菲律宾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2.互免企业所得税

除项目1所列国家外其他所有与我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智利、朝鲜、黎巴嫩



阿根廷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3.互免个人所得税

前南斯拉夫、克罗地亚、希腊、黎巴嫩

韩国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税收协定议定书

4.互免间接税


日本、丹麦、新加坡(第8条及议定书)、阿联酋、韩国(第8条及议定书)、印度(第8条及议定书)、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乌克兰、牙买加、马来西亚(2000年议定书)、香港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日本、比利时、德国、挪威、丹麦、芬兰、瑞典、荷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塞浦路斯、罗马尼亚、巴西、马耳他、克罗地亚、越南、乌克兰、希腊、古巴、格鲁吉亚、阿尔及利亚、智利、朝鲜、意大利、加拿大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美国、前南斯拉夫(互免海运收入税收协定)、俄罗斯(海运合作协定)、老挝(河运协定)、波兰、斯里兰卡、阿根廷、智利、意大利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