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税款所属期2016年10月1日起,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按照季度和年度报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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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税款所属期2016年10月1日起,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按照季度和年度报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