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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税款所属期2016年10月1日起,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按照季度和年度报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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