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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实施后天津市纳税人涉及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衔接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的,将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三个政策文件,为试点地区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和有关政策衔接方面做出规定。

一、非试点地区有关政策衔接的规定

(一)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地区(上海等城市,下同)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13%、6%、5%、4%、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

(二)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地区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

(三)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除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之外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第三条第(一)款第6项)

(四)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第三条第(一)款第5项)

(五)我市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财税[2011]110号文件附件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

二、非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申报衔接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6号)的有关规定,关于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调整的内容如下: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栏次和格式不作调整,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仍按原填表说明填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除了按照现行填表说明填写应税劳务与货物外,增加以下应税服务的填报内容,具体为:

1、接受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或6%税率),填入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不包括取得的按照11%的税率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但不包括取得的按照11%的税率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包括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1)第8栏“金额”栏:

①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合计金额”栏数据填列此栏;

②本栏为本期申报抵扣的若干份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合计金额”栏的合计数。

(2)第8栏“税额”栏:

①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

②从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税率”栏为其他税率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③本栏为本期申报抵扣的若干份按照7%扣除率计算抵扣的税款和税率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的合计数。

(3)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本栏填列。

4、“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3栏至第21栏)增加填列“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税服务进项税额”的内容。即:发生了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第三条第(一)款第5项所列行为的,应该在第13栏至第21栏填列。

5、“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2栏至第34栏)增加填列“纳税人已经取得或认证相符,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和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应税服务进项税额”的内容。

(三)《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填报要求:

1、从非试点地区取得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继续按现行规定填报;

2、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2012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继续按现行规定填报;

3、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再填报抵扣清单,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四)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申报表暂不作调整。

天津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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