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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就建筑业项目登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计税依据和发票开具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签订建筑安装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项目登记。

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需填报建筑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和时间、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及其他物资价款等内容。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当天的次月15日内。

三、除营业税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四、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纳税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先办理项目补充登记手续,再进行申报纳税。

五、自2015年10月12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建筑业发票的,必须提供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及其他物资价款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的,造成迟缴或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罚款。

咨询电话:12366

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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