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国际化、便利化的投资环境,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定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简化审批目录(2014年)》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
第四条 投资者在实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陆实验区外商投资受理平台在线填报,并对备案告知事项作出承诺;在受理平台未调试好之前,可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受理。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受理平台,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注册资本变更(增资、减资);
(二)股权或合作权益转让;
(三)股权质押;
(四)合并、分立;
(五)经营期限变更;
(六)提前终止;
(七)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变更;
(八)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
其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公告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告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在实验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或实验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迁入的,且变更后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通过受理平台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线完成申报起1个工作日后,备案自动生效。在受理平台未调试好之前,可在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受理,完整提交材料起1个工作日后,备案自动生效。因中央或省直相关部门要求提交备案意见书,申请人可以凭备案收件凭证到原备案部门开具备案意见书,项目备案机构应当场出具。
第八条 受理平台应保留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信息,但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登记的,应重新填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 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需审批的变更事项,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损害中国国家主权或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环境,或存在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形。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备案机构应将备案证明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告知承诺,如实提供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应与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供的信息相一致。
第十三条 备案机构应定期对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的承诺事项进行检查。发现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备案机构应以书面通知形式令其改正,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备案,将该信息记入外国投资者诚信档案,将该企业列入虚假陈述企业名录,并告知相关部门,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实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备案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