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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实耗法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规定,深圳市自2013年8月1日(免抵退税申报日期)起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一调整为“实耗法”,并制定本办法,明确进料加工免抵退税实行三个环节管理,即:确认计划分配率、按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年度核销并进行数据调整。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确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一)确定2013年度计划分配率

1、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1)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已启用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并已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应于2013年8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其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最近启用手册的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

(2)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未启用过进料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在2013年8月1日后新启用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并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其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新启用手册的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

2、电子账册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1)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已启用电子账册的,应于2013年8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其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海关已核销报核周期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若电子账册尚未报核过,则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

(2)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未启用过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的,应于电子账册启用后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其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

3、过渡期未核销手册的清算

2013年8月新系统上线后,企业在进行计划分配率备案申报时,有未核销手(账)册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将会自动根据已确定的2013年度计划分配率和前期已申报免抵退税出口明细数据,按新实耗法计算出不予免征与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简称“两个抵减额”),与原申报的两个抵减额进行比较,计算出应调整的两个抵减额的差额并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因此,对有在用手(账)册、未核销手(账)册的企业,应在2012年8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信息。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同时将《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反馈给企业。企业将两表的反馈信息同时读入系统,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其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计算出来的“两个抵减额”,在下个申报期自动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退税部门应督促企业将税务机关反馈的两表数据及时读入申报系统,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二)确定2014、2015年度计划分配率

1、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1)上年度有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的,2014、2015年度计划分配率参照2013年度计划分配率确认办法。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以最近启用手册或新启用手册的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确定本年度计划分配率,并于上年度手册核销审核通过的次月或新手册启用后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

(2)上年度无进料加工手册核销且有在用手册的,2014、2015年度计划分配率由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自动延用上一年度计划分配率,无需进行人工确认。

(3)2012年1月1日起未启用过进料加工手册的,应于新启用进料加工手册并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年度的计划分配率。其年度计划分配率为新启用手册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

2、电子账册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1)上年度有进料加工电子账册报核周期核销的,2014、2015年度计划分配率参照2013年度计划分配率确认办法。2014、2015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海关已核销报核周期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企业应于电子账册核销审核通过的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

(2)上年度无进料加工电子账册报核周期核销且有在用电子账册的,2014、2015年度计划分配率由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自动延用上一年度计划分配率,无需进行人工确认。

(3)2012年1月1日起未启用过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的,2014、2015年度新启用进料加工电子账册年度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企业应于新账册启用后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三)确定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自2016年度开始,确认年度计划分配率严格按照12号公告的办法执行。

1、企业在上一年度有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将自动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2、企业在上一年度无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且有在用手册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将自动延用上一年度的计划分配率,无需进行人工确认。

3、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未启用过进料加工手(账)册的,应于新启用手(账)册的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年度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新启用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新启用手册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新启用电子账册的年度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

(四)《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填写规则

进料加工企业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时,使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备案表复印件;使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通关手册复印件;使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电子账册号、启用第几次报核周期、报核周期起止日期、最近一期已报核周期的实际进出口总额或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出口总额等)。并按以下要求录入《备案表》:

1、进料加工手(账)册号:首次填报《备案表》时,对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期间已办理过核销的,填写已核销的全部手(账)册号。其中虚拟手(账)册核销的填写虚拟手(账)册号。系统录入时可通过“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录入”模块的“采集备案”确定已核销手(账)册号。上述期间未办理过核销的但有在用手(账)册的,填写在用手(账)册号。没有在用手(账)册的新发生进料加工业务,按照企业2013年6月16日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册号填写。2014年、2015年需要再进行手册计划分配率登记的《备案表》填报规则,待总局明确后另行制定。

注意:进料加工手(账)册号的填写规则是根据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设置确定的。2013—2015年度进料加工计划进、出口总值及年度计划分配率的确定还是按照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执行。

2、计划(备案)进口总值:

采用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按照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认规则,填写相应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准的“计划进口总额”,即最近启用手册或新启用手册海关核准的“计划进口总额”;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按照上一个海关已核销报核周期或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实际“进口总额”填写。

有两个以上应备案手(账)册的,应将用于计算计划分配率的计划进口总额填写在第一个应备案的手(账)册数据下,其它应备案手(账)册的计划进口总额栏录入0。

3、计划(备案)出口总值:

采用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按照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认规则,填写相应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准的“计划出口总额”,即最近启用手册或新启用手册海关核准的“计划出口总额”;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按照上一个海关已核销报核周期或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出口总额”填写。

有两个以上应备案手(账)册的,应将用于计算计划分配率的计划出口总额填写在第一个应备案的手(账)册数据下,其它应备案手(账)册的计划出口总额栏录入0。

二、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深圳市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款规定的实耗法申报办理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免抵退税日常申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免抵退税日常申报中手(账)册号录入的问题。

1、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一律按照实际进料加工手(账)册号办理免抵退税日常申报。

2、纸质手册企业使用分手册号报关出口的,一律按照主手册号办理免抵退税日常申报。审核过程中遇到由于使用主手册号申报而出现的“进料登记册号与电子备案号不符”疑点,予以人工挑过。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手(账)册号是进行手(账)册年度核销调整的重要依据,必须准确录入。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必须加强对进料加工手(账)册号的核对。

4、《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中“进料登记册号”栏次,填写实际进料加工手(账)册号。

注意:坪山、光明区局等采用原实耗法,按实际手册号结合核报周期来虚拟手册号进行电子账册免抵退税日常申报的规则,自2013年8月1日起起停止使用。

(二)关于免抵退税日常申报中进口料件明细数据录入的问题。

对以下情形,在每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企业应以机外纸质的方式申报当期进口料件明细数据,并附报相应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等。其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按 国家税务总局[2012]24号公告的附件11格式自行填制打印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原审核要求核查进口料件的申报情况,并对当期已审核的进口料件总额按手(账)册号做好台帐登记。

1、纸质手册进行免抵退税日常申报时,应根据进口价格的确认规则,按报关单号分别汇总一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包括核销的进口料件调整项等均应录入进口明细表,下同)。

2、2013年7月31日前已进行过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进料加工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2013年8月1日起进行免抵退税日常申报时,应根据进口价格的确认规则,按报关单号分别汇总一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2013年7月31日前未进行过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新启用进料加工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进行免抵退税日常申报时,不再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三)关于免抵退税进、出口价格确认的问题。

1、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进、出口金额均应按照实际价格录入。出口金额按照出口发票上列明的实际离岸价录入,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数据;进口金额按照财务上确认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申报,填写《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2、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若报送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中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相应进口报关单上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不一致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差异原因说明表》。在申报系统尚未开发上述两个差异原因说明表的录入模块的情况下,企业可继续沿用市局制定的《出口销售收入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和《免税进口料件金额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填报。

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加大推进进料加工业务按实际价格进行进、出口报关的工作力度,从而提高进、出口报关价格与实际价格的一致性,减少企业填报及税务机关审核差异情况说明表的工作量,并降低出口退税审核风险。

(四)电子账册“申报日期”的录入规则。

1、电子账册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录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申报日期”数据时,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集中报关的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提运单号”栏的终止日期,即“提运单号”后8位。在申报系统尚未增加“申报日期”栏次的情况下,电子账册企业应在“备注”栏录入S+8位申报日期;集中报关的录入S+提运单号后8位。比如,申报日期为2013年9月1日的出口报关单,应在备注栏录入“S20130901”。

2、电子账册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需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的,企业自行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中增加“申报日期”栏次,“申报日期”栏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集中报关的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运单号”栏的终止日期,即“提运单号”后8位。

3、电子账册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录入并生成《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数据时,应在“备注”栏录入S+8位数的申报日期;集中报关的录入S+提运单号后8位。。

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审核时,应严格检查“申报日期”填写是否准确。

三、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采取“一年一报”的办法。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中,进料加工手(账)册年度核销与免抵退税日常申报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操作模块,核销生成的“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和“应调整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以下简称“应调整两个税额”)在免抵退税日常申中报进行调整。具体流程如下:

(一)企业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

1、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以下简称“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1)上一年度有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核销的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核销申报表》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将自动监控,自本年度4月20日起提醒审核员该企业上年度有手(账)册核销但未在税务机关进行核销申报。在企业进行手(账)册核销申报前,主管税务机关可照常进行免抵退税审核,但暂不办理免抵退税审批。审核系统也将对该企业的免抵退税审批进行自动监控。

(2)上一年度有进料加工纸质手册的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备案表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起止日期判断手册是否已核销。对于上年度已核销的纸质手册,企业还应提供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以及应调减免税进口料件的相关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3)上一年度无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企业不用报送《核销申报表》,但企业应提供书面声明。

2、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下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有单证不齐的,应收齐单证或由免抵退税申报改为免税、征税申报后,才能进行该手(账)册的核销申报。

对于上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在本年度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未收齐单证的,应在办理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申报前,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进行负数冲减。再按现行政策规定进行免税或征税申报。

填写《核销申报表》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号:应逐个填写海关已核销进料加工手(账)册的实际手(账)册号。

2、报核起始时间:仅电子账册企业填写。应填写电子账册企业已核销的最早报核周期的起始日期。

3、海关核销时间:企业使用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填写海关签发《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上的核销日期;企业使用电子账册的,应填写电子账册企业已核销的最晚报核周期的截止日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将根据海关传递的联网监管加工贸易信息,对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的核销时间进行自动监控、比对。纸质手册的核销时间,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人工比对与监管。

4、分配率年度:填写对应的计划分配率的备案年度。

5、计划分配率:填写该申报记录适用的计划分配率。

6、出口销售额:填写企业按第5项计划分配率参与免抵退税计算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FOB价。企业在2013年8月1日前已启用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并已进行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应剔除已按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出口销售额。

7、跨计划分配率年度使用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应按同一个手(账)号、分不同计划分配率年度填报《核销申报表》,每个年度填写一条记录。对同一手(账)册号,上述第1—3项填写同一内容,第4—6项分计划分配率年度汇总填写。

(二)税务机关生成《进料加工企业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销申请后,应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其中,出口报关单数据包括海关001、002数据),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计算生成《进料加工企业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交企业确认。目前审核系统提取的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没有进料加工纸质手册的核销数据、进口货物及间接出口货物等报关单数据,因此,纸质手册《反馈表》的数据中只有直接出口货物的出口报关单数据。

企业根据进料加工手(账)册的实际进出口情况,对《反馈表》中手(账)册的实际分配率及进出口数据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的,企业对该手(账)册进行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对不相符的,企业应根据该手(账)册的实际进出口情况,填写《反馈表》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填写《反馈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海关核销时间: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填写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上的核销日期;电子账册的应填写已核销的最晚报核周期的截止日期。

2、进口报关单份数和进口总值:填写2013年8月1日起按12号公告实耗法申报免抵退税的进口报关单份数和企业财务上确认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中,进口报关单份数是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份数;进口总值是扣除进料余料结转、进料料件复出口、进料边角料复出口、进料料件退换、料件放弃、进料料件内销、进料边角料内销、出料加工、进料成品退运等各类调减项后的总金额。

3、出口报关单份数和出口总值:填写2013年8月1日起按12号公告实耗法申报免抵退税、深加工结转、免税及不予退(免)税等货物劳务的出口报关单份数和企业财务上确认的实际出口货物离岸价。其中,出口报关单份数是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份数;出口总值是扣除进料余料结转、进料料件复出口、进料边角料复出口、进料料件退换、出料加工等等各类调减项后的总金额。

4、实际分配率:按进口总值/出口总值*100%计算填写。

5、企业确认意见:根据实际进出口情况与税务机关反馈的实际分配率比对情况填写,如与实际进出口情况相符,填写XF;如与实际进出口情况不符,填写BF。

(三)企业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反馈表》数据确认为不相符的,应在审核系统中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出口报关单数据,反馈给企业。

1、对反馈数据缺失或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向报关海关申请查询,并根据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将缺失或不一致的数据填写《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附件6-1,6-2)(以下简称“调整报告表”),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电子数据、相关报关单原件、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若上述不一致情况属漏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造成的,应在办理核销申报前补录入并申报该明细表。

注意:电子账册企业需要填写“申报日期”,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集中报关的填写“提运单号”的终止日期,即“提运单号”后8位。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不用填写。下同。

2、对反馈数据中报关进口价格与实际进口价格不一致的,企业应根据财务上确认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将差额填写《调整报告表》(附件6-1),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电子数据、《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免抵退税日常申报已报送并审核《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无需重复报送。填写《调整报告表》(附件6-1)时,可以按照不同手册号分别汇总一笔数据填报。

3、对反馈数据中报关出口价格与实际出口价格不一致的,企业应根据财务上确认的实际出口离岸价格,将差额填写《调整报告表》(附件6-2),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电子数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免抵退税日常申报已报送并审核《出口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无需重复报送。填写《调整报告表》(附件6-2)时,可以按照不同手册号分别汇总一笔数据填报。

4、对于2013年7月31日前已启用进料加工手(账)册并进行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应以自2013年8月1日起改用12号公告进料加工实耗法之后的实际进口、出口数据进行手(账)册核销,并将其与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的差额,填报《调整报告表》(附件6-1、6-2),以保证参与核销的数据中不包括前期已进行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进出口数据,避免数据的重复计算。

5、电子账册应以“申报日期”作为核销时间范围的划分标准,并在此范围内计算出上述第2-4点应调整的进出口差额。比如EDI企业申报核销的周期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则参与计算的进出口明细数据范围为“申报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明细数据。

6、企业使用进料加工纸质手册的,填报《调整报告表》时,可按照不同手册号,将免抵退税日常申报进口明细数据,以及免抵退税出口、免税出口、不予退(免)税出口等耗用免税进料的出口货物明细数据,分别汇总填写进口、出口金额,再将手册核销的进口、出口数据调减项按报关单的明细数据逐笔填报。

(四)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报送的《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重新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交由企业确认。企业对手(账)册的实际分配率及进出口数据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确认的实际分配率对进料加工业务进行核销,系统自动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及电子数据反馈企业。

(五)调整前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

企业应将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电子数据读入申报系统,并在次月免抵退税日常申报中,调整前期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六)确认本年度计划分配率

自2016年开始,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退税申报、审核系统自动默认《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2014、2015年度计划分配率的确认暂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执行。目前,申报系统暂不支持同一企业多次录入《备案表》,但未相关调整已在酝酿中。

(七)其它

1、企业申请注销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应在申请注销或变更退(免)税办法前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2、企业已申报手(账)册核销但是未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之前,如果发现免抵退税日常申报数据有误可进行调整,但是,要重新完成核销流程。出具《核销表》之后,企业不可以直接调整已核销手(账)册的申报数据。

核销后发现前期申报数据有误,应将进、出口额结转下个手(账)册处理。

四、原实耗法转为12号公告实耗法的申报要求

深圳市已采用原实耗法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企业,自2013年8月1日,按照上述办法确定计划分配率并进行免抵退税日常申报及年度核销。

电子账册企业采用原实耗法,按实际账册号结合核报周期虚拟账册号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的,自2013年8月1日起一律按照实际进料加工账册号办理免抵退税日常申报及账册的年度核销。

在进行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时,参与核销计算的进出口数据范围,包括用原实耗法申报但未进行免抵退税手册核销的进出口数据。

五、特殊业务的处理

(一)零退税率出口货物的申报及调整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税率为零的,应在日常申报中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完成手(账)册年度核销后,应分手(账)册填报《零退税率出口货物应纳税额调整表》,计算出应纳税额调减额,并在次月增值税日常申报及免抵退税日常申报中进行调整。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率为零的,按市局原规定执行。

(二)按原申报办法核销申报数据的调整申报处理

1、2013年7月31日前已进行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或者按老实耗法办理过核销申报的出口货物,原申报为单证不齐的,在改为12号公告实耗法进行收齐前期单证申报时,应先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用负数冲减前期申报的单证不齐数据(做单证不齐冲减),且在冲减数据时“手册号”栏次不录入数据,在“备注”栏录入前期申报的虚拟手册号。然后,再录入一笔出口数据,且“手册号”栏次不录入数据,在“备注”栏录入前期申报的虚拟手册号。

2、2013年7月31日前已进行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或者按老实耗法办理过核销申报的出口货物,在改为12号公告实耗法后进行数据调整时,应先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用负数冲减前期申报的数据,且在冲减数据时“手册号”栏次不录入数据,在“备注”栏录入前期申报的虚拟手册号。然后,再录入一笔出口数据,且“手册号”栏次不录入数据,在“备注”栏录入前期申报的虚拟手册号。但是,由于数据调整额较大,会造成手(账)册实际分配率与前期核销计算的实际分配率差异较大的,应人工表外计算,不直接采用上述数据调整的办法。

(三)企业使用两个电子账册的核销办法

企业因备案出口商品名称或进口料件名称的数量超出EDI软件系统的录入范围等原因,使用两个电子账册的,应根据海关核销管理的情况分别办理两个账册的核销申报。

附件:零退税率出口货物应纳税额调整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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