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核定第64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2000]294号)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5]38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对全国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核定的车价信息版本号为第64版,包含355304种车型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自2017年8月26日起施行。

二、各单位应于2017年8月25日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结束后,通知金税三期本地运维项目组完成更新升级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工作。更新工作完成后,应测试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是否正常识别更新后的最低计税价格,确保业务正常开展。

三、在更新工作中,各单位可通过金税三期本地运维项目组获取支持服务;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联系人:陶元,电话:010-63418661。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