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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同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要求2016年及以后会计年度的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按照42号公告要求执行。符合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纳税企业,请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2016年版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做好2016年度同期资料准备工作。

为帮助广大纳税人进一步掌握42号公告相关政策,做好新版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我局对42号公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制作了《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政策与遵从解读》,请您自行下载学习参阅。另外,我局电子税务局的关联申报功能正在开发测试中,请您关注该业务功能上线情况,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如期完成关联申报。

附件:《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政策与遵从解读》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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