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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发票管理和旧版发票缴销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要求,自2013年7月1日起,全区地税系统全面启用新版发票,各种旧版发票停止使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总体部署,2013年8月1日起,涉及营改增纳税人正式使用国税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7月1日起,有旧版空白发票结存的纳税人,请持旧版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事宜。

二、8月1日起,涉及营改增纳税人,请持地税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事宜。

三、以上发票缴销工作于8月31日前完成,请各位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事宜。

特此通知。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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