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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近期,沪、深证券交易所依据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发布《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版)》。为做好与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的衔接,我公司对《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2]68号)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但主体内容基本没变。修改后的通知见附件。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为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积极支持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发展,现就公司债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若资信状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标准,其现券交易均可纳入多边净额担保结算范围;若资信状况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标准、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现券交易可纳入多边净额担保结算范围。

1、债项评级不低于AA;

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或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项规定、且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全部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其现券交易纳入逐笔全额结算范围。

三、企业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参照公司债券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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