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1]6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