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登记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市地税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申报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 京地税函[2009]9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地税局向纳税人收取的税务登记证、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每包(50份)30元(编码127003020)、《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每包(50份)25元(编码12700302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每包(50份)30元(编码127003019)。
三、市、区县地税局应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四、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6]1337号)、《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6]1485号)、《关于北京市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7]341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表
| 名称 | 单位 | 工本费标准 |
| 税务登记证正本芯 | 张 | 3 |
| 税务登记证副本芯 | 本 | 3 |
| 税务登记证副本皮 | 本 | 4 |
|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芯 | 张 | 3 |
| 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芯 | 本 | 3 |
| 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皮 | 本 | 4 |
|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 登记证 | 张 | 3 |
| 镜框 | 个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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