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国务院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四川省等24个省市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执行增值税税制,不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完善税制、减税减负、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消除纳税人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成效明显。我市正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前期准备工作。为保证乐山市顺利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让试点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时间要求:从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按照增值税制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9月1日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试点纳税人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基础工作;需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可免费参加国税机关举办的专题培训,可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查询。
特此公告。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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