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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业专用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建筑业税收征管漏洞,确保地方税收收入,省局决定于今年9至10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对建筑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使用、取得等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性的全面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包括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塔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上述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属这次检查的范围。

二、检查的时限和内容

检查的时限:1997年1月至1998年8月30日、检查的内容;一是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开具、使用发票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这次检查采取逆查方法,即对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支出票据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与承建单位和个人所开票情况逐笔、逐票进行核对。此外,各级税务机关也可因地制宜,采取快捷高效的具体检查方法。检查时间,全省统一规定为9月20日开始到10月30日结束。检查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9月20日至9月30日,为安排部署、调查摸底阶段。各市局首先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认真部署;其次,要深入到计委(计划局)、建委(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调查掌握建设单位开工、竣工及基建投资等情况,并抄录给征收机关。第二阶段,从10月1日至10月20日为地税机关组织检查阶段。各级地税机关要抽调足够人员,逐户深入到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检查其对发票的取得及使用情况。第三阶段,从10月21日至10月3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此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这次发票专项检查进行认真总结。同时,要针对检查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

四、检查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这次发票专项检查是机构分设后,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对一个行业的解剖性检查,由于建筑业既特殊又分散,检查起来难度大。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引起高度重视,充分做好组织、发动工作。主管局长要自始至终抓好这项工作,认真安排,周密部署,确保这次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2.查出问题的处理。对发票违章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利用违章票据造成偷税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3.搞好检查验收工作。各市在检查工作结束前要组织检查验收活动,总结成功的经验做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写出专题总结报告,连同《发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于11月15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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