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建设规划局:
建筑业与工业同属第二产业,是制造业的组成部分,是我市第二产业中的主导行业之一。通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建筑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优势行业和支柱产业。为认真实施我市建筑业规模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的发展,鼓励建筑业企业不断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走质量兴业、名牌兴业、人才兴业、科技兴业道路,切实提高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牢固确立其在我市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推动台州现代化建设新进程,特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培育目标
(一)到2010年,建筑业增速高于全国同行业和全市国民经济平均水平,建筑业地位进一步突出,专业结构齐全,施工领域面广,市场布局合理,建筑业总产值达到880亿元,实现建筑业增加值175亿元,实现税利60亿元。
(二)到2010年,培育13家建筑业集团化企业,其中集团营业收入超60亿元的3家、超15亿元的10家,有2至3家企业上市;培育38家建筑业骨干企业,其中建筑业产值超50亿元的3家、超30亿元的5家、超10亿元的10家、超5亿元的20家,建筑业特级企业3家,一级企业35家;培育7个建筑大县(市、区),其中建筑业产值超150亿元、250亿元的省级建筑之乡各1个,超100亿元的建筑大区3个,超80亿元的建筑大县2个。
二、扶持政策
(三)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筑业企业或集团年营业收入达4.5亿元、建筑业产值达3亿元、在台州市内(含县、市)入库税金达1800万元(对出市建筑业产值达3亿元的,其在台州市内入库税金放宽至1000万元)的,经市“513”工程领导小组培育方案论证后,列入市政府“513”工程培育企业和“一企一策”培育企业,享受市政府对“513”工程培育企业和“一企一策”培育企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
建筑业企业年建筑业产值达1.5亿元,且税利总额达1000万元的,经市建设规划局通过培育方案论证后,列为台州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
台州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考核指标和名单每年由市建设规划局论证公布一次。
(四)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建16层及以上或造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承发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应予支持帮助。同时,建设部门可以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银企合作机制。金融部门可以合理设定台州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513”工程培育企业、十强施工企业、十强专业承包企业、十强劳务企业的信贷额度。
(五)实行“一场一策”。凡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形成年产值超5亿元的规模市场时,各级政府、财税、金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
(六)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鼓励建筑业企业按“查帐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税务部门应会同建设部门通过测算,合理设定建筑业企业的“应税所得率”。
(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的,凡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机械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予以抵免。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需引进自用机械设备的,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鼓励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和以商引商。与外商创办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实际外资达200万美元以上的,自该合资合作企业营业第一年实现税收起,财政部门按其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新增实得部分(仅指新增企业所得税部分)的15%,奖励给企业,连续享受三年。凡经企业引荐外商来台州举办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实际外资达200万美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按外商投资企业当年上缴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5%一次性奖励给引资有功企业,若合资合作的对象或引入的企业是世界500强,奖励按30%计。
(九)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经市经济委员会认定的企业购置软硬件设施实际完成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视为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企业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其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二年。鼓励中介机构开展企业信息化服务,新办的中介机构服务收益报经批准后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十)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筑业企业应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培养人才,培训费用经有关部门确认可按实在管理费中列支。鼓励建筑业企业接纳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关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十一)加大职称改革力度。建筑业企业中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对我市经济作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人事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结合专业特点,采取适当方式考核评估后,根据其实际水平直接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积极开展专业证书学历教育,创造条件鼓励建筑业企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
(十二)解决生产用地。台州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513”工程培育企业、十强施工企业、十强专业承包企业、十强劳务企业,需要生产仓储用房、职工集体宿舍、民工集中居住用房(民工之家、民工学校)建设用地时,企业所在地政府应按当地工业企业同等政策予以落实。
(十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进一步做强做大。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享受转制企业的有关费用减免政策。
(十四)大力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步伐。拟上市重点企业占有的划拨土地转出让的,在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80%予以奖励。股份公司组建过程中因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按标准低限收取相关费用;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优先安排土地指标。
(十五)调整结构,鼓励发展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培育发展集团化、总承包企业的同时,应大力培养和发展长期稳定的专业化、小型化劳务型协作企业,引导企业由小而全、小而散向专业化协作和集团化经营转变,逐步形成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多元经营为主的主体公司与以项目承包、施工为主的专业协作公司相结合的企业构架。劳务分包企业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合法分包劳务作业工程时,其营业税(按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营业税缴纳标准)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代缴。已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代缴的,劳务分包企业应持完税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营业税抵免。
(十六)台州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513”工程培育企业、十强施工企业、十强专业承包企业、十强劳务企业,需增项各类资质和房地产资质且基本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予以优先审批,并在审批权限内按其实际达到的等级审批各项资质。
(十七)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在制定资格预审标准时对“513”工程培育企业、十强施工企业、十强专业承包企业、十强劳务企业应予以明确,具体细则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制定。
在实施建筑市场开放、引进外地进台优秀企业的同时,限制和淘汰社会信誉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低、违法乱纪的外地企业,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三、奖励政策
(十八)设立荣誉奖。开展评比“十强施工企业”、“十强专业承包企业”、“十强劳务企业”、“十大项目经理(建造师)”、“十大市场开拓能手”活动,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规划局拟订报市政府批转施行。
对获得“十强施工企业”第一名的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十强施工企业奖励5万元,其它获“五个一”的企业或个人奖励2万元。
(十九)设立名牌工程奖。每两年对获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优秀设计、安全文明标化样板工地、科技示范工程奖的(不含参建),由市政府通报表彰。给项目经理(设计项目班子)以下奖励:
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项目经理20万元;
创其它国家级奖项的,奖励项目经理(设计项目班子)5万元;
创省级奖项的,奖励项目经理(设计项目班子)1万元;
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二十)奖金兑现。获奖企业或个人,奖励的资金按现行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解决。各县(市)政府参照本奖励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所属建筑业企业进行奖励。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此前市政府制定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财政、税务、金融、人事、建设、经委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制订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共同营造好建筑业发展环境。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