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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8日

[similar to this, after the replacement of Business Tax by VAT, VAT is levied on 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根据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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