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二、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条款失效]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四、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6号)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条款失效]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 适用税率 | 销售数量 | 销售额 | 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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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 |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 |||
| 本期减(免)税额: | ||||
| 期初未缴税额: | ||||
|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 | |||
| 本期预缴税额: | ||||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
| 期末未缴税额: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限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摩托车(排量>250毫升)、摩托车(排量=250毫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和“适用税率”按照以下内容填写:
化妆品:30%;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5%;鞭炮焰火:15%;摩托车(排量>250毫升):10%;摩托车(排量=250毫升):3%;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20%;游艇:10%;木制一次性筷子:5%;实木地板:5%。
六、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计量单位是:摩托车为辆;高档手表为只;游艇为艘;实木地板为平方米;木制一次性筷子为万双;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含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按照纳税人实际使用的计量单位填写并在本栏中注明。
七、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九、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本期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的消费税应纳税额。其准予扣除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栏数值一致。
十、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十一、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
十二、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三、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四、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五、本表“期末未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应税消费品名称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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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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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当期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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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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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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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 | 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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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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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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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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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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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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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填报。未发生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填写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摩托车(排量>250毫升)、摩托车(排量=250毫升)、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六、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为本期外购及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合计数,应与《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数值一致。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准予扣除消费税凭证明细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应税消费品名称 | 凭证类别 | 凭证号码 | 开票日期 | 数量 | 金额 | 适用税率 | 消费税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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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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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填报。未发生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填写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摩托车(排量>250毫升)、摩托车(排量=250毫升)、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四、本表“凭证类别”填写准予扣除凭证名称,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五、本表“凭证号码”填写准予扣除凭证的号码。
六、本表“开票日期”填写准予扣除凭证的开票日期。
七、本表“数量”填写准予扣除凭证载明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并在本栏中注明计量单位。
八、本表“金额”填写准予扣除凭证载明的应税消费品金额。
九、本表“适用税率”填写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十、本表“消费税税额”填写凭该准予扣除凭证申报抵扣的消费税税额。
十一、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3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应税消费品名称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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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适用税率 | —— | |||
| 受托加工数量 |
| —— | ||
| 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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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材料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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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加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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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组成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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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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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方填报。委托方和未发生受托加工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和“税率”按照以下内容填写:
化妆品:30%;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5%;鞭炮焰火:15%;摩托车(排量>250毫升):10%;摩托车(排量=250毫升):3%;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20%;游艇:10%;木制一次性筷子:5%;实木地板:5%。
四、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是:摩托车为辆;高档手表为只;游艇为艘;实木地板为平方米;木制一次性筷子为万双;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含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按照受托方实际使用的计量单位填写并在本栏中注明。
五、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八、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4
生产经营情况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应税消费品名称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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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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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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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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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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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免税销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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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免税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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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年报,作为《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应税消费品名称”和“销售数量”填写要求同主表。
三、本表“生产数量”,填写本期生产的产成品数量,计量单位应与销售数量一致。
四、本表 “出口免税销售数量”和“出口免税销售额”为享受出口免税政策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五、本表计量单位:摩托车为辆;高档手表为只;游艇为艘;实木地板为平方米;木制一次性筷子为万双;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含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按照纳税人实际使用的计量单位填写并在本栏中注明。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