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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吉林、四川、甘肃、上海、湖北(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关于申请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生财字[2001]1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6家企业提取4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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