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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国税发[2006]38号),从2006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此次换证,增加了对纳税人房屋、土地、车船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的内容,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取得税源信息的重要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对纳税人的房产、土地、车船情况进行登记,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全面掌握税源,减少因税源零星、分散给管理带来的难度,也有利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有关的纳税事项,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抓住换证这一契机,认真做好房屋、土地、车船有关情况的登记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通过换证工作,切实摸清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总体税源及分布情况。

二、加强宣传和辅导,周密部署各项工作

将登记房屋、土地、车船的有关情况纳入税务登记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内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要通过网络、电话、公告等多种形式,事先告知纳税人在换证的同时要填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携带房屋、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告知纳税人新办、变更税务登记以及登记表中的有关内容发生变化的,都需要填报登记表和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多种渠道使纳税人能够方便地取得登记表,并通过各种形式对纳税人填表进行辅导,使纳税人了解登记表的内容、填报要求,完整准确地填报登记表。对登记表的发放、收集、审核、整理工作要进行周密部署,明确各个环节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房产、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积极做好信息的沟通共享

对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和换证工作的,地方税务局要主动和国家税务局沟通,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做好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接收工作。地方税务局要做好内部的协调沟通,信息接收部门要认真对纳税人提交登记表的内容和复印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及时将房屋、土地、车船登记信息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复审和比对,对情况不清的,要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同时,各地要继续争取房屋、土地、公安等管理部门的支持配合,搞好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信息,核实房地产税收和车船税收的税源情况,查找漏征漏管的房地产和车船。

四、建立健全税源数据库,实行税源动态管理与监控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所取得的房屋、土地、车船登记信息,运用计算机技术,根据本地区征管系统开发使用情况,建立并完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源数据库。通过新办或变更登记及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等方式,结合房产、土地、公安等管理部门的信息,逐步构建税源监控平台,对房地产和车船的税源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各地要进一步做好税源管理工作,把税收收入分析与纳税评估有机结合起来,对税源数据库信息、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提高地方税征管的质量和水平。

各地要建立房屋、土地、车船有关信息数据的分级汇总上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在2007年1月底前将2006年度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源数据汇总(汇总表附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给总局地方税务司(邮件地址:zhangchaochinatax@126.com)。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___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填表日期: 单位:万元

项目
行业类型



自用房屋

出租房屋

房产原值


其中:免税
房产原值

其中:应税
房产原值

减
除
比
例

应纳
税额

租金
收入

应纳
税额

编号

总 计








1

农、林、牧、渔业








2

采矿业








3

制造业








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








5

建筑业








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
件业








8

批发和零售业








9

住宿和餐饮业








10

金融业








11

房地产业








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
勘查业








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

教育








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业








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

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20

国际组织








备 注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税源汇总,请根据行业类型分项目汇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应分别汇总填表,不能分开的,请在备注栏说明原因。其中,行业类型依据纳税人办理的《税务登记证》所登记的第一个行业类型确定。

2、“总计”:指所有行业分项目之和。

3、“应纳税额”:指按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有关规定,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额之和。

4、“房产原值”:指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征税范围内登记的自用房屋的房产原值总和,为免税房产原值与应税房产原值之和。

5、“免税房产原值”:指按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有关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房屋房产原值之和。

6、“应税房产原值”:指按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有关规定,应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房屋房产原值之和。

7、“减除比例”: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房产原值减除幅度。

8、“租金收入”:指出租房屋年租金收入之和。

附件2

___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日期:单位:万元、万平方米

项目
行业类型

土地总面积

其中:免税
土地面积

其中:应税
土地面积

应纳
税额

编号

总 计





1

农、林、牧、渔业





2

采矿业





3

制造业





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

建筑业





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

批发和零售业





9

住宿和餐饮业





10

金融业





11

房地产业





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

教育





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

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20

国际组织





填表说明:

1、 本表适用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汇总,请根据行业类型分项目汇总。行业类型依据纳税人办理的《税务登记证》所登记的第一个行业类型确定。

2、“总计”:指所有行业分项目之和。

3、“土地总面积”: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登记的土地面积总和,为免税土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之和。

4、“免税土地面积”:指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土地面积之和。

5、“应税土地面积”:指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之和。

6、“应纳税额”:指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之和。

附件3

___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汇总表

填表单位:填报人: 填报日期:单位:元、辆、只

项目
税目

总数量

其中:
免税数量

其中:
应税数量

应征税额

汽车





乘人汽车





载货汽车





其 它





合 计





摩托
车


两 轮





三 轮





合 计





机动
船










150吨以下





151-500吨





501-1500吨





1501-3000吨





3001-10000吨





10001吨以上





合 计





非机动船





备 注


填表说明:

1、 本表适用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源汇总,请根据不同税目分项目汇总。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应分别汇总填表,不能分开的,请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2、“总数量”:指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登记的车船数量总和,为免税数量与应税数量之和。

3、“免税数量”:指按现行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车船数量之和。

4、“应税数量”:指按现行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应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船数量之和。

5、“应纳税额”:指按现行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之和。

6、“其它”汽车:指除乘人汽车、载货汽车以外的其它汽车,包括专用汽车、挂车、拖拉机等。

7、 客货两用车在“载货汽车”中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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