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1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2月13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