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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山西、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2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1-10

附件: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数额(万元)

企业所在地

1

无锡蓝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395

江苏省无锡市

2

北京化工机械厂

200

北京市

3

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60

山西省大同市

4

济南长城炼油厂

300

山东省济南市

5

晨光化工研究院

125

四川省成都市

6

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

40

广东省广州市

7

长沙设计院

60

湖南省长沙市

8

上海蓝星清洗公司

20

上海市

9

上海虬江机械厂

10

上海市

10

蓝星集团什邡西南化机厂

100

四川省

11

广西大华化工厂

150

广西百色市

12

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600

辽宁省沈阳市

合计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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