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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32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8-3-7

附件: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中国光大投资管理公司

1000

北京市西城区

2

天津渤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0

天津市南开区

3

宜兴市光大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

江苏省宜兴市

4

光大置业有限公司

300

北京市西城区

5

光大石油天然气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78

广东省广州市

6

上海光大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300

上海市徐汇区

7

光大国际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0

北京市朝阳区

合计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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