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 京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上一篇
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