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北京、浙江、河南省(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13号)规定,对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请你局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 上一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
下一篇 →
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