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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1996]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此复。

抄送:财政部,各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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