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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本级与区市县(先导区)增值税收入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本级与区市县(先导区)增值税收入划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中央与地方按50:50的比例分享增值税。对地方分享增值税的50%部分,市本级与区市县(先导区)分享的行业企业范围和分成比例仍按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不变。

二、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市本级返还或区市县(先导区)上缴基数,确保既有财力不变。

三、本通知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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