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9号 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申请资料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43号),现对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收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的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表》,进行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表》式样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
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清单》。
《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清单》式样及填表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表
纳税编码:□□□□□□□□工商登记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 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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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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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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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注册类型 |
| 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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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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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情况 | ||||||||||||||||
| 序号 | 增值税备案类别 | 差额征税项目 | 试点实施前差额征税备案情况 | 第一次发生差额征税时间 | 上一年度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销售额 | 上一年度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扣除前的销售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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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额征税备案理由 |
(公章)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年月日 | |||||||||||||||
| 差额征税登记备案情况(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
| 序号 | 增值税备案类别 | 差额征税项目 | 差额征税 有效期起 | 差额征税 有效期止 | 政策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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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签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2、“增值税备案类别”一律填写“差额征税类”。
3、“差额征税项目”纳税人根据提供的应税服务类型,按照其符合国家有关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进行填写。(填写项目分别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企业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代理。)
4、“试点实施前差额征税备案情况”填写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实施前,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差额征税备案的时间及批准备案的地税分局名称。
5、“第一次发生差额征税时间”填写纳税人自经营起,提供应税服务符合国家有关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第一次差额征税的纳税申报时间。
6、“上一年度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于属期上一年度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后纳税申报的销售额。
(我市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填写属期2011年度数据。)
7、“上一年度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扣除前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于属期上一年度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之和。
(我市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填写属期2011年度数据。)
8、“差额征税备案理由”填写根据国家有关差额征税的具体政策规定,纳税人的具体应税服务符合该规定,特申请差额征收增值税。
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
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清单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抵减所属时期:XXXX年XX月
| 开具单位名称 | 开具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 合法有效凭证号码 | 合法有效凭证类型 | 合法有效凭证注明项目名称 | 扣除项目 | 扣除 类型 | 金额(价税合计金额) | 开具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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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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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清单》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中,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得填写。
二、“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抵减所属时期”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税款所属时间”。
三、第一列“开具单位名称”
填写合法有效凭证开具单位的名称。
四、第二列“开具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如果合法有效凭证开具单位为企业,则填写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除上述情况外的合法有效凭证开具单位不需填写本栏次。
五、第三列“合法有效凭证号码”
本栏次填写符合扣除政策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号码。如:增值税发票须填写发票代码加发票号码。
六、第四列“合法有效凭证类型”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类型选择:发票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类型选择:财政票据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类型选择:境外支付单据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类型选择: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七、第五列“合法有效凭证注明项目名称”
本栏次填写纳税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应税服务名称。同一张合法有效凭证有不同的允许扣除项目,本表要求分别填列。
八、第六列“扣除项目”
纳税人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注明的项目,按照其符合国家有关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进行选择。(可选项分别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企业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代理。)
九、第七列“扣除类型”
纳税人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注明的项目,按其对应的扣除类型进行选择。(可选类型分别为: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1%税率的应税服务、6%税率的应税服务、3%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的应税服务、免税的应税服务。)
十、第八列“金额(价税合计金额)”
本栏次填写合法有效凭证注明的项目金额,价税分别核算的有效凭证本栏次填写价税合计金额。
本列各栏次金额依据第七列“扣除类型”进行同类型金额合计,合计后各“扣除类型”的合计金额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第3列(本期发生额)相对应“扣除类型”的金额一致。
本列各栏次数据之和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第3列(本期发生额)各栏次数据之和一致。
十一、第九列“开具日期”
填写合法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开具日期。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清单》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中,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得填写。
二、“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抵减所属时期”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税款所属期”。
三、第一列“开具单位名称”
填写合法有效凭证开具单位的名称。
四、第二列“开具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如果合法有效凭证开具单位为企业,则填写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除上述情况外的合法有效凭证开具单位不需填写本栏次。
五、第三列“合法有效凭证号码”
本栏次填写符合扣除政策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号码。如:增值税发票须填写发票代码加发票号码。
六、第四列“合法有效凭证类型”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类型选择:发票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类型选择:财政票据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类型选择:境外支付单据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类型选择: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七、第五列“合法有效凭证注明项目名称”
本栏次填写纳税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应税服务名称。同一张合法有效凭证有不同的允许扣除项目,本表要求分别填列。
八、第六列“扣除项目”
纳税人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注明的项目,按照其符合国家有关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进行选择。(可选项分别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企业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代理。)
九、第七列“扣除类型”
纳税人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注明的项目,按其对应的扣除类型进行选择。(可选类型分别为:3%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的应税服务、免税的应税服务。)
十、第八列“金额(价税合计金额)”
本栏次填写合法有效凭证注明的项目金额,价税分别核算的有效凭证本栏次填写价税合计金额。
本列对应扣除类型为“3%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各栏次数据之和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第2项“本期发生额”栏次的数据一致。
十一、第九列“开具日期”
填写合法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开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