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末分设地区、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映。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第三条 凡在我区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纳部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承包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实行分包或转包形式的,分包和转包人为纳税人。
(三)工程承包公司凡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四)销售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人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分高县为国家税务局主管机关下同)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及承揽分包、转包工程的纳税人,应在承包工程项目开工前十日内持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外地的纳税人还应持原地地方税务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证明)到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二)纳税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有增减工程项目或改变设计结构等足影响工程价款情况的,必须在变化后十五内持有关文件办理补充登记手续。
(三)个体私营施工单位和无证业户在办理报验登记时,必须提供法律认可的具有担保能力的纳税人或者交纳不低于工程造价仇5-1%的纳税保金。
(四)纳税人在办理报验登记手续时,一律填写《建安企业《个人)承包工程报验登记表八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核发《建安企业(个人)报验登记证况一式三份)。纳税人应将此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完工并完税后,将《建安企业(个人)报验登记证》交由核发机关注销。
第五条 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它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一)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它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二)建筑业的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仓他人的,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四)销售自建建筑征收建筑业的营业税,应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x(l-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第六条 建筑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
第七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末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八条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人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项凭据的当天。其纳税期限必须依照报验登记表中由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营业税。
(一)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填写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工程形象进度结算凭证或收讫款凭证。
(二)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其纳税期限为结算工程价款后次月十日内,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工程结算凭证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按工程形象进度或按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结算价款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当天,其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必须在每次核算出形象进度或每次收到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备料款及建筑材料款)后次月十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以一个月为纳税期的,次月十日前申报并纳税(仅限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的建安企业)。
(四)实行其它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其纳税期限为结算工程价款后次月十日内,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工程结算凭证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工程合中未经注明结算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其纳税期限为次月十日内申报纳税。
(六)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人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项凭据的当天,其纳税期限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后次月十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七)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在支付分包、转包工程款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承包人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其纳税期限为次月十日前填写代扣代缴营业税申报表,并缴纳代扣代缴营业税。
第九条 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应纳营业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营业税二计税营业额X税率
(二)纳税人提供计税营业额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营业额;
计税营业额=(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1-税率)
间接费=工程直接费×综合间接费用率
利润=(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综合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下列幅度内核定;
市(地级)5%-10%
县(含县级市)3%-8%
(三)从事建筑、修缮、装饰等工程作业的各种经济性质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
(四)实行委托代征方式或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是指建筑方或总承包人拨付给纳税人的全部工程款金额。
第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末单独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
第十二条 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所谓跨省工程,是指承包的工程跨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而不是指施工企业跨省去承包的工程。所谓非跨省工程,是指承包的工程在一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范围内,而不管施工企业是否在本省施工。
(三)纳税人承包的本区范围的跨县(市)工程,其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办理:由一个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区内跨县(市)工程的,应分别按各县(币)工程的投资额、工程量或工程造价,在各县(市)承包工程的施工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若干个施工企业分段承包的跨县(市)工程,由施工企业在各自分段承包工程的施工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四)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而末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五)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扣缴营业税纳税地点为: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建筑业的纳税人,一律使用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监制的《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其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后再发售《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对不符合发售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其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况同时按本办法完税。建设单位必须依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监制的《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结算工程价款,并以此作为唯一合法的记帐原始凭证。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主管机关应全面建立建筑业营业税税源册籍档案,掌握区域内工程项目及其投资额等税源情况。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迸行纳税检查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提供与纳税人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建设单位也应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