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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缴纳期限调整为与增值税缴纳期限一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纳税期限通知》( 惠地税发[2005]276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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