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加强建筑业市场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行业的管理,维护建筑业市场税收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与徐州市建设局就联合加强建筑业市场税费管理,实施源头监控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两局应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堵塞税费漏洞,规范市场秩序。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应积极主动地与市建设局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作,按季从市建设局获取《建筑工程招投标信息》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对2003年度、2004年度的相关信息数据可由建设局一次提供。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和收费管理制度
区建设管理部门开据的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每项工程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不得将工程分割开票。如发现违规开票的,停止供应发票,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区建设管理部门应按标准将收取的建筑管理费的25%上交市建设局,在换取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前缴纳。
三、切实加强发票管理,维护税收秩序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建筑安装业发票由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稽核科审核后发售,实行“验旧售新”制度。建管处购票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开具发票的报查联;
3、建筑安装业发票开具统计表;
4、工程合同(协议)或决算书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涉税资料。
对未按规定印制、领购、使用、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州市建设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日
← 上一篇
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评论(0)